1、“.....而且,这样的人,对该刺激的行动虽然应当 否定责任能力,但对其他犯罪,并非不能肯定责任能力。成不变的。毕竟归于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会失去以它为独自的责任的要件的意义。因为人格 是统的,对单的行为人的行为承认责任能力,对其他的行为不承认责任能力不应当 允许。刑法典,例如,对刑事未成年人,用不着进入各个行为责任的有无程度的判断, 即否定责任刑法第条,因为这种情况是离开其他责任要件的要件即显示是责任的前 提条件等理由,所以认为责任前提说是妥当的。因此,认为仅仅对种犯罪承认责任能力的 部责任能力或部分的责任能力的观念,在刑法上不应当承认。因为它脱离世界各国立法的实际。世界上不少 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划分不同阶段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定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对些犯 罪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对否定部分的责任能力的观点的否定......”。
2、“.....有实行行为时说与原因行为时说的对立。 实行行为时说,认为实行行为之时责任能力必须存在,团藤重光福田平大冢仁持此说。可以作为我们的观点的佐证。但 责任前提说否定部分的责任能力,难以赞同。刑法上不应当承认。与此相反,大冢仁认为 作为责任能力基础的生物学的状态常常不是提说是妥当的。刑法典,例如,对刑事未成年人,用不着进入各个行为责任的有无程度的判断, 即否定责任刑法第条,因为这种情况是离开其他责任要件的要件即显示是责任的前 提条件等理由,所以认为责任前格 是统的,对单的行为人的行为承认责任能力,对其他的行为不承认责任能力不应当 允许。的要素, 责任能力毕竟归于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会失去以它为独自的责任的要件的意义。因为人部分内容简介部分内容简介像责任要素说所说的那样,假定责任能力是各个犯罪的责任的要素, 责任能力毕竟归于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3、“.....因为人格 是统的,对单的行为人的行为承认责任能力,对其他的行为不承认责任能力不应当 允许。刑法典,例如,对刑事未成年人,用不着进入各个行为责任的有无程度的判断, 即否定责任刑法第条,因为这种情况是离开其他责任要件的要件即显示是责任的前 提条件等理由,所以认为责任前提说是妥当的。因此,认为仅仅对种犯罪承认责任能力的 部责任能力或部分的责任能力的观念,在刑法上不应当承认。与此相反,大冢仁认为 作为责任能力基础的生物学的状态常常不是成不变的。再者,实际上对种刺激表示异 常的反应,由于暴行伤害等的歇斯底里患者也存在。这样的人,对该刺激的行动虽然应当 否定责任能力,但对其他犯罪,并非不能肯定责任能力。而且,刑法中的责任判断,就符合 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各个行为,是应当以对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人格的非难为内容的。这样, 责任能力也应当就该行为认定问题......”。
4、“.....看作责任的要素是妥当的。 责任能力究竟应当是责任要素还是责任前提,看起来各自说明都有定的道理,但我们 认为,比较起来还是责任要素说为妥。所谓前提,其实也可以说是前提条件,只是认为在地 位上,应当将责任能力放在故意过失等要素之前。就这点而言,应当说责任前提说是对 的。泷川幸辰曾经指出在最般的意义上,责任就是法律上的非难,它由责任能力 责任条件按即故意过失对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三部分组成。这里既将责任 能力作为责任的构成要素,又在诸要素的排列上放在首位,可以作为我们的观点的佐证。但 责任前提说否定部分的责任能力,难以赞同。因为它脱离世界各国立法的实际。世界上不少 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划分不同阶段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定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对些犯 罪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对否定部分的责任能力的观点的否定......”。
5、“.....有实行行为时说与原因行为时说的对立。 实行行为时说,认为实行行为之时责任能力必须存在,团藤重光福田平大冢仁持此说。 原因行为时说,认为在成为实行行为的原因的行为的阶段中责任能力存在就够了,佐伯千 仞平野龙西原春夫持此说。例如,西原春夫写道责任能力在犯罪行为的当时行为 人具备是必要的,只是这里所谓犯罪行为的当时不是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当时。不过,通 常,责任能力存在于意思决定之时,或存在于实行行为实施期间。然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 制责任能力状态实施违法行为,事前有故意或者过失时所谓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实行行为 的当时即使没有责任能力,仍然能认为是伦理上非难可能的行为。因此,责任能力不定必 须在实行行为的当时,应当认为也包括原因设定行为的行为当时存在就够了。大谷 实认为实行行为时说,主张作为责任主义的要求,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称 为同时存在的原则......”。
6、“.....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对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特 别成为问题,后面对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将专题论述。由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在德日刑法理 论中得到普遍的承认,所以,可以说责任能力虽然通常要求在实行行为时存在,但是即使在 原因设定行为时存在亦无不可。 二 责任能力按照程度的差别,可以分为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所谓无责任能力,指 责任能力欠缺的情况,所谓限制责任能力,指责任能力减低的情况。因为关于责任能力的行 为人的精神状态具有多样性与阶段性,所以认定责任能力存在时,进而还有其程度问题, 因而刑法将责任能力的程度低的定阶段,设立作为范畴的限制责任能力减低责任能力 的观念。 刑法认为,有故意或者过失,作为原则就有责任能力,根据这见地,在刑法中没有积 极地揭示责任能力的内容......”。
7、“.....无责任能力是阻 却责任事由,限定责任能力是减轻责任事由。关于责任能力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联邦德 国刑法典规定了儿童,精神病患者,限制责任能力日本刑法规定了心神丧失者 心神耗弱者,刑事未成年者法国刑法典规定了精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未成年 人韩国刑法规定了刑事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现依日本刑法的规定并 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说明如下 心神丧失者心神耗弱者 日本刑法第条规定心神丧失人的行为,不处罚。心神耗弱人的或中毒情况与正常的由于催眠状态激情等情况,但 在给与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影响的限度,毕竟限于病的情况严重,才应当纳入精神的障 碍。 特别成为问题的是醉酒。关于醉酒在现代的精神医学上有各种各样的见解,意见并不 致。醉酒分为单纯醉酒与异常醉酒,异常醉酒进而分为复杂醉酒与病的醉酒。病的醉酒以病 的因素为基础,由于饮酒......”。
8、“.....产生幻觉或妄想,招致无差别的躁郁,伴随完全 的健忘状态,可以说是通常的。这样的病的醉酒的情况,应当认为欠缺责任能力。复杂醉酒 与病的醉酒不同,与单纯醉酒相比是量上的差异,因而根据行为当时的意识状态,可能认定 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意大利刑法典对醉酒和麻醉品中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意大利学者对这 问题作了较多论述,值得重视。杜。帕多瓦尼写道对醉酒和麻醉品中毒应按下列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 如果行为人无认识或控制能力的状态是由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应当排 除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的能力因上述原因而极大地减弱,则应减轻处罚。 如果中毒状态是行为人有意或过失地造成的,或者说按刑法典第条第款的规定, 不是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无能力的状态在刑法上就没有意义,而应将 主体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9、“.....有预谋 地使自己陷于无能力状态和习惯性中毒属于两种应该加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行为人的无能力状态是由慢性中毒造成的,按刑法典第条的规定,这种 情况属于精神缺陷范畴,应按刑法典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处理按第条规定完全精 神错乱,为无责任能力第条规定部分精神错乱,得减轻其刑。 关于自愿或过失陷入中毒状态的规定,就是学者通常所说的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关 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后面将作为专题论述。 丙其他精神障碍。所谓其他精神障碍,指精神薄弱神经症精神病质。所谓精神 薄弱,指由于先天的或幼童期的原因产生智能发达迟缓者。因为精神薄弱者不仅辨识能力而 且控制能力也低劣是通常的,所以不仅当然为精神障碍所包含,而且因为伴有性格异常 或感情障碍是普通的,所以应当认为是心神丧失的情况也多。所谓神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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