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亲属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类特定关系人,但也只占该类型特定关系人中的小部分,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包括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和借用的亲属关系。前者如叔侄甥舅堂兄姐弟妹表兄姐弟妹等关系,后者是指相对人之间本无婚姻或家庭关系,而是通过拟制产生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关系,如社会上出现的情夫情妇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在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将有效阻击腐败期权化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体现了与公约接轨的特点。把影响力看成是可能造成腐败的能力和能量,实际上是在对权力进行更全面的约束......”。
2、“.....对于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别人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别人滥用具有重要意义。把影响力看成是可能造成腐败的能力和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体现了与公约接轨的特点。部分内容简介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已经加入公约,因此也有必要与公约的规定相接轨。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体现了与公约接轨的特点......”。
3、“.....实际上是在对权力进行更全面的约束,相当于个提醒和规范。对于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力被别人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将有效阻击腐败期权化的现象,让那些期待权力若干年后变现的官员改变自己的想法还能够净化社会上流行的凡事找关系找人的风气,让规则的运行更加清晰而公正。二关系密切人的法律特征主观上的性这是指关系密切人虽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并无主观上的通谋,故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而关系密切人成罪。这与我国刑法斡旋受贿中的关系人接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形是不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关系人不知情无通谋的情况下,关系人构成犯罪的项罪名客观上的联系性这是指关系密切人的存在是依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4、“.....因此,关系密切人在国家工作人员和行贿者直接起到了种桥梁作用,或者说是中介作用。关系密切人个人本身并没有职权,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完成的。三如何区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界限要想界定关系密切的人,首先得区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之间虽是种发展演化关系,但彼此之间在内涵上存在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三者可以统称为关系人。近亲属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类特定关系人,但也只占该类型特定关系人中的小部分,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包括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和借用的亲属关系。前者如叔侄甥舅堂兄姐弟妹表兄姐弟妹等关系......”。
5、“.....而是通过拟制产生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关系,如社会上出现的情夫情妇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在不同部门法中,内涵有差异。考虑到我国特有的社会家庭亲缘结构,笔者赞成此处采用民法中对近亲属内涵的界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近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即通过收养和再婚等原因而形成的近亲属关系。特定关系人,即原来司法解释中所指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这层面上,纪要中所称的近亲属,实际上属于特定关系人中的类。关系密切的人,这是刑法修正案七所创设的概念。由于刑法修正案七之中使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表述,因此,近亲属和其他类型的关系密切的人,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
6、“.....因此,在这层面上,纪要中所称的近亲属仍然属于关系密切的人中的类。从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两者之间界限变得有些模糊,怎样区分成为个值得进步思索的现实问题。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界限的症结所在即如何辨别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与其他类型的关系密切的人间的关系问题。所谓情妇夫是指男女二人,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仍长期保持性爱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男方为女方的情夫女方为男方的情妇。此清晰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利益进行限制,应以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共同利益为限,将那些仅仅有感情上往来而无明显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排除在外。修正案七规定了的其他类型的关系密切的人虽无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可以确定的是......”。
7、“.....在之前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纪委的有关文件里都用特定关系人的提法。但特定关系人往往限定在近亲属情人有共同财产共同利益这样的关系,现实中很多并没有也很难证明他们之间有这样的关系,而只能证明他们有密切的关系或者交往。关系密切的人的表述把这类腐败行为包含得更广些,更接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因此,密切关系人是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它涵盖了全部特定关系人在内但不限于此,特定关系人只是关系密切的人中的部分。密切关系人般系通过学习工作生活等关系所形成,因此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很广,包括通常所讲的情妇情夫,或者同学师生战友同乡司机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朋友等。所以,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之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像情人领导秘书等,都可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内的人员......”。
8、“.....关键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属于关系密切人。关系是否密切,主要是看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从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予以规定,并且规定了的构成要件与的法定刑,我们可以知悉该条修正案规定了个的罪名。新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之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进步确证了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构成个新罪。由于纪要与意见都仅只是将近亲属与特定关系人规定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关系密切的人在定情形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此可知该罪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因此,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概念的界定亦应遵循是否利用了影响力的思路。具体而言,能够通过影响力受贿的人员范围可以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9、“.....同时还应做扩充解释,包括岳父岳母女婿儿媳。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由于该类人员范围较广,从能否利用影响力角度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人,如舅姨伯叔姑侄儿侄女外侄儿侄女外甥子女等,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即具有合伙合同利益共享等经济关系的人员。至于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等虽因人而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会对公职人员产生不同的影响力。那这部分人能否构成密切关系的人事实上,当这种关系的影响力达到定程度的时候,就完全存在利用影响力与他人交易并进而收受贿赂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些最初是基于感情而产生的关系必须辨别是否达到利用影响力的程度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地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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