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犯罪的认识。学认识之前这种影响或作用就成为种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是古代对犯罪认识之刑事政策造就了认定犯罪的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对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自刑事政策产生始即已具有了决定作用,在古代朴素的刑事政策下,犯罪构成在定程度上成为刑事政策对犯罪进行规范化认识的体现。至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人类开始了理性认识犯罪的进程。在世纪的欧洲,经验科学的方法论渗透到了所有科学领域,刑事政策的思潮是科学主义,自然科学对刑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进而通过刑事政策渗透于犯在犯罪构成正式产生之二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构成的内容决定性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有着先决性的影响,如果从两者的具体内容来看,这种影响体现的尤为明显。而在内容上分析二者关系,必须借助于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进行。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影响着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而刑事政策作为对犯罪的反应方式......”。
2、“.....以大陆法系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来看,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对犯罪现象的理解乃基于刑事政策的语境进行,使其成为分析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关系的工具。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影响着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而刑事政策作为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必然要以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为前提。部分内容简介的,因此合理的犯罪构成必须能够具有人权保障的机制和功能。二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构成的内容决定性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有着先决性的影响,如果从两者的具体内容来看,这种影响体现的尤为明显。而在内容上分析二者关系,必须借助于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进行。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影响着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而刑事政策作为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必然要以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为前提。以大陆法系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来看,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对犯罪现象的理解乃基于刑事政策的语境进行,使其成为分析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关系的工具......”。
3、“.....认定犯罪的方法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近代之前的欧洲都充满了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色彩,甚至在上个世纪末期,美国和印度等国家还出现了对动植物定罪判处并执行刑罚的趣闻。或许可以认为,这是结果责任主义在今天以加强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人的法治观念为目的的另种形式的复活。虽然在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下也不是完全不考虑客观危害结果和主观罪过状态,但对定罪而言已无多大意义了。采用如此定罪的方式,单纯的报复或威慑是最直接的原因,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犯罪的认识。在犯罪产生最初,人们用超自然主义的犯罪观解释犯罪,认为犯罪是邪恶的精神力量恶魔等所引起。至中世纪时仍把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归谬为恶魔鬼怪,犯罪是中了邪魔的结果。由此,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对魔鬼的惩罚,而对魔鬼的惩罚当然可以用尽切方式,认定魔鬼的方法当然不可能也无需具有科学性,或者是凭客观的结果......”。
4、“.....在现代刑事政策产生之前,古代刑事政策在事实上即已经产生,而且这种刑事政策对人类对犯罪的处理产生了相当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作用。这种影响或作用归根结底是人类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而致,而在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之前这种影响或作用就成为种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是古代对犯罪认识之刑事政策造就了认定犯罪的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对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自刑事政策产生始即已具有了决定作用,在古代朴素的刑事政策下,犯罪构成在定程度上成为刑事政策对犯罪进行规范化认识的体现。至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人类开始了理性认识犯罪的进程。在世纪的欧洲,经验科学的方法论渗透到了所有科学领域,刑事政策的思潮是科学主义,自然科学对刑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进而通过刑事政策渗透于犯罪构成。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下,刑事古典学派着眼于外部事实因素,开始从实在的角度认识犯罪行为......”。
5、“.....试图建立如自然科学般精准的犯罪成立理论。在自然科学强调行为的实在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刑事古典学派以行为中心构建犯罪论体系,其犯罪构成也体现了明显的行为中心主义的色彩。在犯罪构成体系初创时期,提出了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体系,其将行为置于犯罪成立的第个层次,凸显行为中心主义,并且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纯客观中性无色的,违法性也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无关,仅仅是客观的价值评价,其因果关系坚持自然行为论,均表明了犯罪论体系各个要素的自然主义色彩,这种状况的出现其实亦是科学主义刑事政策催生的结果。由于科学主义刑事政策运用经验科学的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解释,刑事实证学派故提出天生犯罪人等对犯罪现象认识的命题,强调犯罪先天决定性等观点必然使得对因果关系采自然行为论和构成要件应客观中性之结论,这样行为只是种自然意义上的类机械行为,在行为中心主义体系下......”。
6、“.....古典犯罪论体系由此发散出科学主义刑事政策的气息和色彩。然而科学自然主义的犯罪观透露出冰冷僵硬和机械的气质,其缺陷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来临之时便显露无余。世纪末,尤其是进入世纪以后,新康德主义的兴起使人文主义的思潮迅速发展,从价值上强调人是切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文主义的关怀成为刑事政策的内容。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思潮影响下,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个性尊严的丧失受压抑以及社会机会的不平等使人走向犯罪。他们将犯罪构成体系进步发展,认为行为是构成要件的个要素而不是个的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要件存在主观的要素,不是中性无色的,违法是对社会共同生活所要求的文化规范的违背。在此种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影响下,刑事近代学派主张以行为人为中心建立犯罪论体系,重视违法的反社会性和行为人的危险性,使对构成要件应进行价值判断的观念得以确立。在违法性的判断上......”。
7、“.....使得对事实和法规范判断不再是仅从客观形式上进行,从而违法性本身获得了价值色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更是体现了强烈的人权保障之人文关怀。在有责性判断上的期待可能性的确立,尤其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也使得犯罪论体系具有了浓郁的人权保障之出罪价值,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范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至此,犯罪论体系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得到发展并成熟,而此犯罪论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价值之人文关怀更是展现了人到法律的支配,而现代刑事政策本来就是在人权观念勃兴的时代产生的,因此本身具有人权保障精神的刑事政策必然要求对之能法定化的法律应是良法和善法,是实质正当和合理的法律。这要求刑法对个罪构成的规定应该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就刑事政策内容特征来看,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已成为种潮流和趋势......”。
8、“.....因此要求在立法上合理界定犯罪圈,将原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的行为合法化或者仅作行政违法行为处理,非刑罚化要求以刑罚之外的方法代替刑罚进行制裁。就具体刑事政策观察,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已成世界性的趋势,在我国则体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原则发展之人道和法治趋势应该成为犯罪构成发展的灵魂,犯罪构成的人道化和法治化应成为今后的课题。犯罪构成的人道化要求犯罪构成蕴含人权保障的内在精神,其本身应具有人权保障的机能和机制,而不应仅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机制解决,在犯罪构成体制之外依诉讼的过程解决罪犯的人权保障,可能会因诉讼程序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司法者自身的职业素质欠缺而无法真正实现辩护权,如果犯罪构成自身包含着出罪的人权保障机制,则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对犯罪的认定都无法回避必须的预先设定的出罪判断。如此再辅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9、“.....以此来审视我国的犯罪构成,可以发现,现今我国的犯罪构成只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而不具备对犯罪人是否不构成犯罪进行专门认定的机制,即没有否定不构成犯罪的出罪机制。四要件构成体系作为从前苏联引入我国的舶来品,从开始其就完全割断了与我国传统刑事政策的联系,而其对于当下刑事政策发展之人道趋势也没有产生合理的回应。因此从我国犯罪构成的产生而言,由于先天性缺少人性关怀之人权保障的功能和机制,故在人道性刑事政策勃兴的时代,其缺少人权保障之出罪机制的现状必须被改变。在刑法语境中,刑事政策之法治化实际上就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亦即刑事政策不能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否则会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导致刑事案件惩罚无法规格化和明确化,这是刑事政策刑法化最般和基本的内容。如果刑法是经由刑事政策而来或者至少刑法条文体现着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则此时的刑法应该是种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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