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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毕业论文:遗失物制度研究.doc(OK版) (终稿)毕业论文:遗失物制度研究.doc(OK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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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必是不能判明的,其归属要做特殊处理。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而拾得遗失物则不但要求发现遗失物,而且还要求占有遗失物。毕业论文遗失物制度研究免费在线阅读先生均强调埋藏物应是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但二位先生对此坚持得并不彻底。王先生认为埋藏物系属有主,梁先生认为埋藏物属要做特殊处理。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而拾得遗失物则不但要求发现遗失物,而且还要求占有遗失物。即使未得到土地权人同意,挖掘其地而发现财物,也不失为埋藏物之发现。事实上,所在他人控制下强行取走物品则系抢夺,秘密取走则是盗窃。值得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及梁慧星当然,若能证明是无主物则自然不属埋藏物若可推知其所有人,也不能算作埋藏物。我们认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事实上,所于性质上当然,若能证明是无主物则自然不属埋藏物若可推知其所有人,也不能算作埋藏物。位先生对此坚持得并不彻底。王先生认为埋藏物系属有主,梁先生认为埋藏物于性质上非为无主。我们认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而拾得遗失物则不但要求发现遗失遗失物,而且还要求占有遗失物。即使未得到土地权人同意,挖掘其地而发现财物,也不失为埋藏物之发现。自埋自掘之物仍是所有权人的物,所有权人可径行取走,并不具有埋藏物的法律地位。埋藏物这特定概念动产虽然埋藏于其他物之中,但是知道其所有人,或依据客观情形可以推知其所有人,则不能算作埋藏物。自埋自掘之物仍是所有权人的物,所有权人可径行取走,并不具有埋藏物的法律地位。埋藏物这特定概念意味着所有人必是不能判明的,其归属要做特殊处理。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而拾得遗失物则不但要求发现遗失物,而且还要求占有遗失物。即使未得到土地权人同意,挖掘其地而发现财物,也不失为埋藏物之发现。当然,此发现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他人控制下强行取走物品则系抢夺,秘密取走则是盗窃。值得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及梁慧星先生均强调埋藏物应是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之,埋藏物如已曝露于外,则成为遗失物。遗失物可能处在易见之处,而埋藏物则难以从外部观之之,埋藏物如已曝露于外,则成为遗失物。遗失物可能处在易见之处,而埋藏物则难以从外部观之之,埋藏物如已曝露于外,则成为遗失物。遗失物可能处在易见之处,而埋藏物则难以从外部观之。有时可知遗失物所有人如遗失的工作证或所有人是谁,埋藏物所有人则必属不明。如果动产虽然埋藏于其他物之中,但是知道其所有人,或依据客观情形可以推知其所有人,则不能算作埋藏物。自埋自掘之物仍是所有权人的物,所有权人可径行取走,并不具有埋藏物的法律地位。埋藏物这特定概念意味着所有人必是不能判明的,其归属要做特殊处理。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而拾得遗失物则不但要求发现遗失物,而且还要求占有遗失物。即使未得到土地权人同意,挖掘其地而发现财物,也不失为埋藏物之发现。当然,此发现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他人控制下强行取走物品则系抢夺,秘密取走则是盗窃。值得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及梁慧星先生均强调埋藏物应是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但二位先生对此坚持得并不彻底。王先生认为埋藏物系属有主,梁先生认为埋藏物于性质上非为无主。我们认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当然,若能证明是无主物则自然不属埋藏物若可推知其所有人,也不能算作埋藏物。事实上,所于性质上非为无主。我们认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当然,若能证明是无主物则自然不属埋藏物若可推知其所有人,也不能算作埋藏物。事实上,所在他人控制下强行取走物品则系抢夺,秘密取走则是盗窃。值得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及梁慧星先生均强调埋藏物应是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之物。但二位先生对此坚持得并不彻底。王先生认为埋藏物系属有主,梁先生认为埋藏物属要做特殊处理。发现埋藏物重在发现,而拾得遗失物则不但要求发现遗失物,而且还要求占有遗失物。即使未得到土地权人同意,挖掘其地而发现财物,也不失为埋藏物之发现。当然,此发现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之中,但是知道其所有人,或依据客观情形可以推知其所有人,则不能算作埋藏物。自埋自掘之物仍是所有权人的物,所有权人可径行取走,并不具有埋藏物的法律地位。埋藏物这特定概念意味着所有人必是不能判明的,其归之,埋藏物如已曝露于外,则成为遗失物。遗失物可能处在易见之处,而埋藏物则难以从外部观之。有时可知遗失物所有人如遗失的工作证或所有人是谁,埋藏物所有人则必属不明。如果动产虽然埋藏于其他物利人有意所为,埋藏之际未必属于丧失占有。遗失物般并不隐藏在他物之中,而埋藏物必隐藏于他物之中。遗失物如果埋藏于他物之中,除可知其所有人包括所有人所在不明而仍可认为是遗失物外,已成为埋藏物,反物与埋藏物也有质的不同。埋藏物指藏于土地或他物之中,不易由外部窥视或目睹,而所有人不明之物。埋藏物与遗失物虽都为动产,但二者具有如下区别遗失物非基于物主的意思而丧失占有,而埋藏物被埋藏之际多是权报酬都是应有之意。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的情况下,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并使拾得遗忘物的人附随义务人不能取得报酬,可避免定的道德风险以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价值之所在。遗失知遗忘于何处,并不能改变遗忘物的法律地位。在遗忘物主采用悬赏广告进行寻物的情形,遗忘物场所占有人无权按悬赏广告索取报酬。无论按照笔者理解的占有人附随义务说还是郑史先生的占有人无因管理说,不付遗忘物的人索取报酬。当然,因保管遗忘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占有人有权请求补偿。而在郑玉波史尚宽先生采占有人无因管理说的情形下,遗忘物占有人也无权向物主索取报酬。遗忘物主不知其物是遗失还是遗忘,或不但承运人有义务代替乘客保管物品待其前来认领或交有关招领机关。正是基于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承运人保管遗忘物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而可称为占有人附随义务。故遗忘物占有人无权向前来认领船飞机,运送人有义务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而未托运的物品安全运达目的地。乘客下车船飞机时,乘运人应当提醒乘客带走随身携带的物品,这是运输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承运人未提醒乘客带走物品并不造成承运人违约,若不移交给场所占有人则其行为属于偷盗行为。当然,在公共场所,例如车站售票大厅车站候客室车站厕所等忘置之物,因众人出入频繁,事实上场所占有人管领力殆不存在,则为遗失物。从债的关系讲,乘客乘坐车范围之内,司机有权利也有责任保管车内的切财物。因此,其他乘客背着司机将钱包拿走,实属盗窃,而不是拾得遗失物。可见,在车船飞机上以及他人私宅中拾到物品应当交给该场所占有人,拾取人无权索要报酬,。而遗失物的拾得人必须有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遗失物拾得人地位是拾得人主动为之的结果,而遗忘物控制人的地位则是由物主的行为被动造成的。例如,乘客的钱包掉在汽车里,虽然物主失去了控制,但尚处在司机控制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的个明显之处在于,遗失物须有丧失占有而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则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使得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得物的所有权,而遗忘物在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过三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需经拍卖后依具体情形分别归联邦国库州国库乡镇或者经营该交通机构的私人所有。可见,瑞士德国对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区别对待的。遗得物的所有权,而遗忘物在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过三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需经拍卖后依具体情形分别归联邦国库州国库乡镇或者经营该交通机构的私人所有。可见,瑞士德国对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区别对待的。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的个明显之处在于,遗失物须有丧失占有而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则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使得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而遗失物的拾得人必须有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遗失物拾得人地位是拾得人主动为之的结果,而遗忘物控制人的地位则是由物主的行为被动造成的。例如,乘客的钱包掉在汽车里,虽然物主失去了控制,但尚处在司机控制范围之内,司机有权利也有责任保管车内的切财物。因此,其他乘客背着司机将钱包拿走,实属盗窃,而不是拾得遗失物。可见,在车船飞机上以及他人私宅中拾到物品应当交给该场所占有人,拾取人无权索要报酬,若不移交给场所占有人则其行为属于偷盗行为。当然,在公共场所,例如车站售票大厅车站候客室车站厕所等忘置之物,因众人出入频繁,事实上场所占有人管领力殆不存在,则为遗失物。从债的关系讲,乘客乘坐车船飞机,运送人有义务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而未托运的物品安全运达目的地。乘客下车船飞机时,乘运人应当提醒乘客带走随身携带的物品,这是运输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承运人未提醒乘客带走物品并不造成承运人违约,但承运人有义务代替乘客保管物品待其前来认领或交有关招领机关。正是基于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承运人保管遗忘物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而可称为占有人附随义务。故遗忘物占有人无权向前来认领遗忘物的人索取报酬。当然,因保管遗忘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占有人有权请求补偿。而在郑玉波史尚宽先生采占有人无因管理说的情形下,遗忘物占有人也无权向物主索取报酬。遗忘物主不知其物是遗失还是遗忘,或不知遗忘于何处,并不能改变遗忘物的法律地位。在遗忘物主采用悬赏广告进行寻物的情形,遗忘物场所占有人无权按悬赏广告索取报酬。无论按照笔者理解的占有人附随义务说还是郑史先生的占有人无因管理说,不付报酬都是应有之意。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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