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会与注册资本第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种外币。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第十条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共元。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共元。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条甲乙任何方如向第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方有优先购买权。第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甲方责任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施工机械设备厂房国境内购臵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乙方责任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材料等有关事宜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第章技术转让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方或第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第十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第十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第十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第十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第十章筹备和建设第十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十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第十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十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十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章税务财务审计第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十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起至十月十日止,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种外文书写。第十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第十章合营期限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方提议,董事会会议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第十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章保险第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条甲乙任何方未按本合同第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个月算起,每逾期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方。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种方式仅能选。第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章文字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十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第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中国公司国公司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工业类钻头生产篇第条总则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XX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第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第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第条注册资本与资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计大写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第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第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人担任。董事任期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董事会决策切问题需经分之的董事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决定。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月和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十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需经董事会致通过的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