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可以是明示的拒绝而不批准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是默示的迟延。前种情况是种否定性的作为行为,它明确地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否定。而后种情况则是在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批准也不拒绝即所谓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答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行政相对人对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对行政处罚不服。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甚密。目前,我国尚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但却没有规定对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而且,随着我国法规的不断增多,行政处罚的种类也随之增加......”。
2、“.....除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这几种行政处罚形式外,还应包括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行政处罚行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权财产权问题,只要是行政处罚行为,就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这也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表现。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项权利或迫使其履行种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种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另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此类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个有力保障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3、“.....具体地说,符合该条件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必须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二,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限于法定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第三,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王太高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发展及完善知张树义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胜循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释义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毕业论文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思考专业法律专业独立本科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导师姓名职务称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摘要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的关键所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从服务的角度,以现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利益为起点,以是否有利于改善司法环境和实现司法独立......”。
4、“.....是否能够有效抑制行政权,形成均衡的统治体系为标准,依据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受案范围。但这是个有步骤有秩序,逐步推进的过程,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从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和人们对它的认识程度,还要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协调起来......”。
5、“.....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是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独具的项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成因,固然有基于国家行政法治化进程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司法机关的审查经验等的考虑,最为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而行政诉讼的本质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的种途径......”。
6、“.....由于具有不同的职能,因而依据分权理论,两者之间起着相互制约平衡的作用。行政权在现代社会有着不断扩张的趋势,这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根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然产生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界线的客观结果,其介入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然而行政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功能,行政机关行为需要具有定的公定力,即使司法权可以介入行政领域,但应为行政主体保留部分司法审查豁免的领地,从这点而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就在于行政权得到司法豁免的临界点。纵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发展的历史,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具有下列特点。法定性,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由行政诉讼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适应性,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当时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等综合因素相适应。发展性,指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求而逐步扩大......”。
7、“.....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性适应性发展性特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第条又具体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这些行政案件大体可以划分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两大类型。其中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此项规定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侵犯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应包括被授权组织。第三......”。
8、“.....也是行政诉讼中个特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尚未确立的特定条件下出台的,其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必然受当时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制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形势要求,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不能满足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亟待进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我国许多学者提出的重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和确定标准,正是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称可诉行为范围......”。
9、“.....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行政诉讼中个特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在美国称之为司法审查范围,在法国称之为行政审判范围。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对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范围,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意味着他们行使行政诉权的范围,对于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言,则是受司法监督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限,已经不能适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形势要求,也不能满足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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