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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的(二)诈骗公私财物的(三)抢夺公私财物的(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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