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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号令同时废止。
典当行管理办法全文完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超过注册资本的。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有关规章政策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印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品当物估价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当期不足日的,按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次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典当行管理办法分享人邱林玲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年月日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