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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思考(最终稿)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思考(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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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行政相对人对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对行政处罚不服。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甚密。目前,我国尚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但却没有规定对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而且,随着我国法规的不断增多,行政处罚的种类也随之增加,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来看,除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这几种行政处罚形式外,还应包括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行政处罚行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权财产权问题,只要是行政处罚行为,就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这也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表现。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项权利或迫使其履行种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种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另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此类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个有力保障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具体地说,符合该条件的。

2、切只能是基于司法审查性质,通过科学的理论指导我们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致谢在本论题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经常以精辟独到和富有哲理性的见解引导我的思考,并给予我充分的信任和广阔的创作空间。在此,谨向我的导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正是有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关心,我才得以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完成该篇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尽管有些仅是些设想和分析,仍需进步研究,但是,我认为这些见解对于刑事冤假错案的进步完善和改革是从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和人们对它的认识程度,还要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协调起来。但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的逐步推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将与之相适应,得到不断拓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我国宪法第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目前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失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甚至很严重,因此,必须扩大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途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的标准。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采取了多种方法来突破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分有限的范围,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很小。从实践来。

3、行了详细的规定,部分涉及公权力的行为的诉讼被纳入到普通法院管辖。这些特点反映了宪政的要求,也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提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定的张力鉴于实际生活中行政管理触角的不断延伸和手段的变化,行政争议中新的争议类型必然会出现。而行政机关和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必然首先会对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质疑。这就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定张力,才能保证对公民行政诉权的充分保护。因此,国外许多学者主张对排除行政诉讼管辖的公权力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法院在决定案件是否受理上享有非常大的自主权,排除要求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法院般应以受理为原则。扩大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构想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许多不足,加之于可诉行政行为上的限制过多,受案范围狭窄张力不足不具有周延性。因此,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遵循相关原则。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的些行政管理的决定是否合法,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家定夺,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对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合法性的确认,是事后监督行政权的种有效法律机制。但并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进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查,司法权不可能解决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因为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因此在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必须为行政主体保留出部分司法审查豁免的。

4、看,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两条新的路径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的问题。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修改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外延窄小,限制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解释,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解释明显属于最狭义的。这个定义不仅要求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行为种情况是种否定性的作为行为,它明确地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否定。而后种情况则是在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批准也不拒绝即所谓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答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5、现宪法所允诺的公民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是否能够有效抑制行政权,形成均衡的统治体系,实现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否能够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行政争议,为不断出现的新型行政争议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的现实需要为评判和选择标准,不断通过立法和司法补充解释来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审视行政行为,重新确定可否进行行政诉讼的判断标准。结论我国的行政诉讼走过了从无到有的历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经历了从窄到宽的过程。行政审判的实践外国经验的借鉴,都使我们认识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领域实行特定主管原则不是法治国家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准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法院审判验的积累,行政诉讼的法治条件基本成熟,不失时机地修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般管辖原则,以科学的立法模式将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使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功能各异的诉讼种类,以解决我国存在的所有法律性争议。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所以必须确立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这对我国行政诉讼不能再只从救济角度出发,以是否产生实质危害为起点,而应从服务的角度,以现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为起点,审视行政行为,并作为可否诉讼的判断标准。过去那种只有确实产生实质危害,必须以高权强制为判断标准的观点其实是建立在民事诉讼观点的基础上的,是不能确实反映新形式的行政要求的。所以行政诉讼同时也已经到了必须摆脱民事诉讼对自己的束缚阶段,在行政诉讼领域必须建立适应自己发展需要的理论与实践标准。而建立这。

6、社,王学辉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王太高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发展及完善知张树义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胜循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释义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的行政行为。主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具有周延性美国法院拥有包括违宪审查权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审查权,几乎所有的公权力行为都可以受到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英国普通法院尽管不具有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权,但除此而外,其对公权力行为享有广泛的审查权。日本普通法院也同样对于行政案件拥有全面的管辖权。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立法对于行政法院与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的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部分涉及公权力的行为的诉讼被纳入到普通法院管辖。这些特点反映了宪政的要求,也是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提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定的张力鉴于实际生活中行政管理触角的不断延伸和手段的变化,行政争议中新的争议类型必然会出现。而行政机关和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必然首先会对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质疑。这就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定张力,才能保证对公民行政诉权的充分保护。因此,国外许多学者主张对排除行政诉讼管辖的公权力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法院在决定案件是否受理上享有非常大的自主权,排除要求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法院般应以受理为原则。扩大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构想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许多不足。

参考资料:

[1](定稿)内乌西门塔尔牛冷配繁育基地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22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2](定稿)冀东物贸集团物流中心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81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3](定稿)兽药制剂生产基地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81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4](定稿)养鸭示范基地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34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5](定稿)养鸭场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18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6](定稿)养鸡场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7](定稿)养鸡场散养鸡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48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8](定稿)养鸡场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57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9](定稿)养鸡合作社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第22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10](定稿)养驴基地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第83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11](定稿)养蜂基地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17页,发表于2022-06-25 13:17)

[12](定稿)养老院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39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3](定稿)养老院连锁经营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54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4](定稿)养老院老年公寓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44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5](定稿)养老社区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103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6](定稿)养老理疗休闲中心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20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7](定稿)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51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8](定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公寓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51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19](定稿)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第35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20](定稿)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立项分析评估建议书(完整版)(第43页,发表于2022-06-2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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