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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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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决议仍是有效的。采取绝对多数决的立法目的就是比例会相应增加。于是,那些没有追加出资的股东会要求认定决议无效,而且整个增资行为都是无效,应当回到原来的状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个股东提起这个诉讼,理由肯定是增资行为违法了公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可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定章程或者股东另有约定除外的规范的理解如果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里规定本公司有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事项,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做出有效决议。后来,确实要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只有半数同意,没有达到分之的规定。这时,持反对意见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初受胁迫欺诈但可能最后得了利,而对方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律为什么定要强制性规定无效呢。有效继续履行可能更有利,所以把这个权利交给受害人,由他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无论如何......”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公司怎么完善自己的内部治理结构达成治理网络怎么分配,为什么在法律这种倡导性的规范下不能做出变更,而必须理解为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是不是可以进步说公司法没有必要规定,什么都按照章程或者股东的约定来,这当然是否定的。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相反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与此并不致,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了,据此将以如下条款做具体的分析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关于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管理做了规定,同时,没有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比例会相应增加。于是,那些没有追加出资的股东会要求认定决议无效,而且整个增资行为都是无效,应当回到原来的状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个股东提起这个诉讼,理由肯定是增资行为违法了公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可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然后到了第年,甲的比例可以降低到或回到原来即按出资比例或低于出资比例来分红......”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从另反有的股份比例出资额来分红。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条,股东按照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时,也允许全体股东做出例外的约定。例如个人每人平均出资额是,但前年甲人分,因为他对公司的创办公司的经营项目来源都做了最大的贡献,另外两个股东分定的除外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关于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管理做了相关规定,同时规定章程或股东可以做出例外规定的条款的理解对于此种规范,公司法往往做出个倡导性或者说宣示性的规范。同时也允许章程或者股东做出例外的约要注意到公司作为营利性商事主体的特性,市场瞬息万变,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方面需要民主,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公司关键是营利,如股东不能选择高效的决策机制,公司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决议进而抓住商机,最后损害全体股民的利益,包括小股东。如果能证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比例会相应增加。于是......”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而不是认定无效。撤销的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这样做会更好些。民法通则中规定胁迫欺诈都是无效民事行为,但是到了合同法都变索本文作者刘元涛作者单位川大学法学院关于公司内部管理的公平与效益的考量公平和效益是司法上讨论较多的问题,人们往往把公平看成法律的同义语,法律也被称之为公平之宫。在公司内部管理中,鉴于大股东出资多,当然拥有更大的表决权,这也是种公平到这点,不懂经营,看不到市场,认为增资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其股东利益也会受损。那么,就可以用结果来证明是否应该按照多数决。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有的股东就是为了反对而存在,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部分人而使公司很难做出有效决定。同时,我们需公司章程做出其他规定。第条路径,如果不想采用这种模式,还是要求达到分之,那么主张没有达到分之的股东要求认定决议无效时,必须能举证证明这种决议的做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如,公司章程的修订,注册资本的变更等事项需要分之以上表决权通过。同时,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我们公司章程做出其他规定。第条路径,如果不想采用这种模式,还是要求达到分之,那么主张没有达到分之的股东要求认定决议无效时,必须能举证证明这种决议的做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如果没有损害股东利益,决议仍是有效的。采取绝对多数决的立法目的就是提出,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增资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诉方作为股东也在公司章程上签了字,当时也同意了,为何现在又出尔反尔了。另外,我们来探究,就公司法而言,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法定强制性规定有何目的。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股东提出该增资决议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要求确认决议无效。对于该增资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判定了。比如说,当公司资金从百万增加到百万,且增资要完成了,那些不同意增资的股东不增资,增资后其相应的持股比例就减少......”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于是,那些没有追加出资的股东会要求认定决议无效,而且整个增资行为都是无效,应当回到原来的状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个股东提起这个诉讼,理由肯定是增资行为违法了公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可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也需要做出有效率的决策。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在法律体系中要确立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并进而推出效率居先现代法的精神之价值取向。尽管,这种价值取向值得商榷,但是公司作为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时就把约定分红制度写进去了。如果没有这种特别约定,当然按出资比例来分配。所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表述在多次出现在现有的公司法里,体现了公司自治。但是,有的规定中没有说公司章程规定除外,那些不允许体现。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忽略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在些重大事项的表决......”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对于重大事项公司法做出示范性倡导性规范,但仍然允如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设立程序的规定股东名称变更登记等,就必须依据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公司内部管理个关于些事项的议事规则的问题,为什么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而不允许公司自己的约定了。如前文已经做分析,采用绝对多数决,住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章程做出其他规定。第条路径,如果不想采用这种模式,还是要求达到分之,那么主张没有达到分之的股东要求认定决议无效时,必须能举证证明这种决议的做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如果没有损害股东利益,决议仍是有效的。采取绝对多数决的立法目的就是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方面,是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能追求种形式上的股权平等。但从另方面来说,投资本身就是资本多数决的问题,谁投资多谁说话算数,符合营利性行为的规则。从另反得尤为重要。第种模式也可以规定如果未达到分之......”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而且整个增资行为都是无效,应当回到原来的状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个股东提起这个诉讼,理由肯定是增资行为违法了公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可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了防止多数股东欺负少数股东,但实际上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没有损害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有的甚至情况相反,这个决议事实证明非常英明,如果当时不做增资,公司就会损失很大商机法律论文强制性规范论文公司强制性规范思索。可是有少数股东看股东提出该增资决议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要求确认决议无效。对于该增资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判定了。比如说,当公司资金从百万增加到百万,且增资要完成了,那些不同意增资的股东不增资,增资后其相应的持股比例就减少,而追加出资的股东持股便真因为胁迫,受胁迫股东也很难举证的。因为在实务中主张因胁迫签合同的极少,公司法中举证就更加困难。这种内部管理性规定如此的强硬是否真有必要......”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可以允许股东对分红制度做出约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只能根据确权证明上登记的股东来分红,没有其他办法。股东提出该增资决议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要求确认决议无效。对于该增资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判定了。比如说,当公司资金从百万增加到百万,且增资要完成了,那些不同意增资的股东不增资,增资后其相应的持股比例就减少,而追加出资的股东持股定。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没有做出例外的约定,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为准。以公司内部的分红制度为例来讲。分红是股东最大的目的,最直接的利益,红利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法保障股东的最主要权利。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都只能按照所作决议当时就恶意,也没有达到分之的比例,最后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则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既照顾到了持反对意见股东的利益,又照顾到了公司自治章程自治。所以说,针对该十条是否可以做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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