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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论文: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研究论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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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研究论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功能的增强,对于犯罪人地址及其指令的记录技术已经开始有所突破,为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较大帮助。施放破坏性程序罪般来说,本罪的实行犯多表现为在网络上不同地址各自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因此实行犯均应按主犯处理。但随着技术网络化的趋势。其中大多数犯罪在刑法中理论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解决办法,所不同的是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上有所改变,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形式外观上是新的,但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刑法体系内仍可以得到解决,不会发生适用上的困难。有些犯罪则超出了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适用刑法存在定困难。因此研究网络犯罪,应该将这些新型的犯罪作为研究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加以剖析。本文试从我国新刑法中新增的若干种网络犯罪出发,对网络犯罪的停止形态与共同犯罪问题简要分析......”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这是网络环境对刑法理论的新挑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程序罪同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样,本罪也存在主从犯确定的问题,但较之前罪又有所不同。因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方法多表现为对系统防火墙等防护装臵的连续攻击,其频繁度时效性很强,而对于攻击指令的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则有其特殊性。其犯罪行为表现为制作与传播两个方面。对于网络犯罪来说,主要表现为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应该说明的是,在网络时代,破坏性程序的影响必须要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因为破坏性程序的制作往往是在单个计算机或局部网络中进行的,如不加以传播其真正破坏力是无从体现的,因此制作后最终只有通过传播才能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了网络传播途径,再多的破坏性程序也不会对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因此在本罪的行为中传播才是关键。本文认为对于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的制作者,其如果是出于过失,当然不构成犯罪......”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如不加以传播其真正破坏力是无从体现的,因此制作后最终只有通过传播才能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了网络传播途径,再多的破坏性程序也不会对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因此在本罪的行为中传播才是关键。本文认为对于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的制作者,其如果是出于过失,当然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出于故意但并没有加以传播,也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如将该破环性程序提供给他人传播,则可认定为共同犯此刑法规定与共同犯罪的理论也需要与网络环境的特点相结合才能准确把握。下面仍以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类计算机犯罪为模板进行分析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的问题在于如何确立主从犯问题上,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由于计算机网络用户登记的可匿名性,对于多数攻击者的身份是难以确定的,并且在网络环境下对系统的攻击往往经由计算机指令的形式来表现,如果多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同时侵入......”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则有其特殊性。其犯罪行为表现为制作与传播两个方面。对于网络犯罪来说,主要表现为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应该说明的是,在网络时代,破坏性程序的影响必须要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因为破坏性程序的制作往往是在单个计算机或局部网络中进行的,如不加以传播其真正破坏力是无从体现的,因此制作后最终只有通过传播才能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了网络传播途径,再多的破坏性程序也不会对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因此在本罪的行为中传播才是关键记录往往因防火墙损坏而丢失或被攻击者删除,因此其攻击作用的强弱较难认定。对于本罪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删除更改增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等犯罪方式,这些犯罪行为并不需要多次重复,通常次指令即可完成。因此对于其破坏性的大小较易分辨,相比较前罪来讲,本罪的主从犯是较易确定的。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难点也在于对破坏行为来源的确定上......”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传播破坏性较大的程序应按破坏性质和程度分别量刑。法律论文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研究论文。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研究论文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渐普及,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并且逐渐波及至传统犯罪,出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其中大多数犯罪在刑法中理论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解决办法,所不同的是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上有所改变,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形式外观上是新的,但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刑法体系内仍可以得到解决,不会发生适用上的困难。确判定哪条指令在入侵行为起主要作用,哪条只是起了帮助次要作用。在入侵犯罪行为中起的作用是通过各自的攻击指令实现的,而这些指令却具有隐蔽性和时效性,在攻击行为结束后很难追查。如果单凭行为人的技术水平即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则技术水平的衡量确定是否准确,则是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如果将其全部认定为主犯......”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的这原则性定义分析可知,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个要件必须是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现在的网络犯罪已呈现出由单犯罪向共同犯罪发展的态势,因此刑法规定与共同犯罪的理论也需要与网络环境的特点相结合才能准确把握。下面仍以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类计算机犯罪为模板进行分析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的问题在于如何确立主从犯问题上,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由于计算机网络用户登记的可匿名性,对于多数攻击者的身份是难以确定的,并且在网络环境下对系统的攻击往往经由计算机指令的形式来表现,如果多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同时侵入,则方面其入侵指令的来源难以确定,另方面各种指令的攻击力强度也很难判断,即很难益的保护。当然在司法中对于破坏性程序要做出严格的限制和界定,应由计算机专家对破坏性程序做出准确评估鉴定......”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可以说破坏性程序的破坏力必须要通过网络传播才能充分发挥。准确地讲,本罪是现在的网络犯罪中后果最为严重的犯罪,这也是刑法之所以设立本罪的原因。而对于制作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如不加以传播其危害性是极为有限的,是无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必须与传播行为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与传播行为相比,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仅仅是在客观上为传播行为提供了工具或技术上的支持,属于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因此在本罪中传播是主,制作是从,是帮助犯。如果制作行为主观是出于过失或者虽是有意制作但没有传播的故意,也并未主动提供给他人传播,那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不能构成犯罪,而只是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法律论文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研究论文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种形态。它们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的范畴......”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另方面各种指令的攻击力强度也很难判断,即很难准确判定哪条指令在入侵行为起主要作用,哪条只是起了帮助次要作用。在入侵犯罪行为中起的作用是通过各自的攻击指令实现的,而这些指令却具有隐蔽性和时效性,在攻击行为结束后很害。如果说有威胁的话,网络上的威胁可谓无日不在。因此对于此罪不宜划分预备犯,否则打击面过于宽泛且实践中无法操作。同样,这些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在破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程序罪与施放破环性计算机程序罪中也是存在的,因此,也不宜划分预备犯。从刑法自身的角度而言,在现代法治社会,谦抑性是其应有的价值意蕴。刑法调整的范围和方法都应有定的限度,不应过多的干预社会生活,当不是必须用刑法来调整的情况下,就不应考虑使用刑法,而应优先的考虑其他法律方法。因为刑法虽然是国家拥有的强有力的保障手段,但并不是唯的手段,而且尽管刑法的打击严厉,但发动起来却需要耗费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在网络日渐普及的今天......”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也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如将该破环性程序提供给他人传播,则可认定为共同犯,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有些行为的物质技术手段足以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也实施了侵入行为,而最终行为人未能完成侵入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自动放弃,这种行为就对特定法益构成了直接现实的威胁,此情形作为中止犯处理就是合适的。由于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点,只要非法侵入了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故本罪不存在实行终了的中止。法律论文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研究论文。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破坏行为,通常首先要侵入对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仅侵入尚未来得及破坏即被发觉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其侵入的是特定大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则构成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是侵入的是其他计算机信息系形态,也不应以严重后果为要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加重处罚。如此既是对犯罪分子的种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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