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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论文:传销的概念清理分析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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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传销的概念清理分析》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入罪,故本罪刑罚应与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有机衔接。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是必要共犯,其责任的承担不同于任意共犯,刑法只是规定了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则意味着不追求其他参与欺诈传销活动者的刑事责任,因为特别是关于已经规定有处罚参与者的集合犯,就不应再适用刑法总则上的共犯规定。对没有被规定为集合犯的参与行为,应认为是不可罚的。注释关于传销传入中国的时间,有的认为是上世纪年代末张浩编著占有入门者的财物,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攫取下线的资金实现短时暴富,但往往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网络直销电子商务等各种合法名义掩盖这目的,极具隐蔽性收费的必然性与欺诈性,欺诈传销必然收取高额的入门费,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虚构短时暴富的神话,要求参加者缴纳高额入门费以取得加入资格危害的严重性与扩散性,刑罚规制的传销危害甚巨,且从经济领域蔓延至政治文化社会领域......”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传销不但包括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还包括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对此同予以刑罚处罚有违刑法的谦抑品格,且各种传销行为的具体结构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去甚远,以同罪论处,有悖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刑法修正案则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传销活动,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刑罚规制的传销行为的完厉性程度的确定应该以预防的需要为基点,但不得超出犯罪的严重性所允许的程度。是否予以刑罚处罚总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之间做出选择,因此,传销行为的入罪点应是其危害性达到了这样个程度社会相关成员普遍感到不用刑罚调整此行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对于保障社会团体和睦昌盛的共同生活有着无可争议的必要性。非欺诈传销不宜入罪直销企业实行无店铺经营,单层次的直销难以迅速拓展市场,所以往往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参见刘敏著直销与传销,中国工商出版社年版,第页。年月安徽阜阳就发生了由退货讨债引发的多人围攻政府机关封堵国道的恶性群体事件。参见刘敏著直销与传销,中国工商出版社年版,第页。年阿尔巴尼亚的金字塔欺诈引发全国骚乱,导致梅克西政府下台。参见刘敏著直销与传销,中国工商出版社年版,第页。通常情况下,缴纳入门费便可成为级会员或推销员,发展下线就可成为级推广员或组长,下线达到人升级为级培训员或主任,下线增至人就成为级代理商或经理,下线达到人则升为级代理商或总裁。具体参见张浩编著非法传销揭秘,东方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考文献刘敏直销与传销北京中国工商,鉴于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将来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群众消费心理成熟和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条件下会得到批准发展,本罪的罪名宜确定为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以示欺诈传销与非欺诈传销的本质区别......”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为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规定在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但传物传销的产品则往往是化妆品保健品或健身器材等非限制买卖的普通产品,这些产品只是证明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而已,并无多大消费价值,而作为欺诈传销主要方式的传人传销更是传而不销,根本没有产品或者成员始终见不着产品。据此,传销不是此类非法经营行为。即使按照批复把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对象扩张至种经营方法,则其与前种行为样,同时期应当存在与之对应的正当经营方法。因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法律论文传销的概念清理分析前发生的欺诈传销,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溯及力上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后发生的应依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按照刑法修正案以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定罪处罚。欺诈传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据想象竞合的原则从重处,但在欺诈传销过程中若因其他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数罪并罚。本罪的规定虽然取消了原草案中情节严重的入罪要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而是为了获得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以实现致富的梦想,产品在这里只是证明入门的道具而已,所传物传销依然是种诈骗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将其定性为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欺诈传销应定性为危害严重的经济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经营行为。刑法修正案将其与合同诈骗罪臵于同法条是妥当的。但其法定最高刑低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轻重失衡之嫌。在刑法修正案生效以括人身权。表面上看,加入者自己自愿交纳入门费,是种投资或消费行为。但从被邀约开始,新人就被各种合法的外衣所蒙蔽,到达传销窝点后更是面临各种程式化的活动,生活在虚构的生活情境之中,被灌输新的价值观念,稍有不从即被控制人身自由,甚至带来伤亡的后果。法律论文传销的概念清理分析。刑法修正案中传销的结构分析刑法修正案草案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传销行为需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如上所述,依据现有的禁止传销条例......”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还扰乱经济秩序,颠覆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滋生动荡之源,影响社会稳定。此处规定的传销行为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为体,即为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而不包括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而且要求行为的每个构成要件都要有证据证明,不能适用推定来简化证据或倒臵证明责任。而且,鉴于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将来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群众消费心理成熟和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条件下会得到批准发展,本罪的虚构了个短期致富的梦想,但在这种纯粹的资金再分配体系中只有不到的人发财,剩下的的人破财,而那些发财的人注定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传人传销是赤裸裸地骗取入门费,但在传物传销中毕竟有产品交易的事实,传销组织似乎为获得入门费付出了对价,必须把权利人失去的财产与其所得到的回报两方面结合起来考察,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有实质的经济上的财产损失以及损失的多寡。入门费和产品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与草案相较,内涵要件增加,外延限缩,只针对欺诈传销进行刑罚规制,更有利于准确认定和处罚此类行为。据此,刑法修正案中的传销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行为具有聚众性与对向性,既有组织领导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的行为,又有与之对立的参加者的加入行为组织的层级性与封闭性,传销行为是在个具有明晰层级的网络之中进行的,该网络由上线下线无限连接而成,并以网络的层级实行团队计酬,且每个成员必须发展他人参加,不允许存在非传罪的口袋。但笔者认为,欺诈传销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处罚的行为只能是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违反刑法第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次,同罪下的行为还必须性质相同类型相似,这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其他经营行为须与前面列举的种行为样......”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但只有明晰其入罪机理,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避免出现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刑法的不得已原则要求在其他法律不能有效调整该行为,但若再不用刑罚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会崩溃的时候动用刑罚,动用刑罚手段来规制非法传销应当是补充性之最后手段。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立法上的法定刑幅度严厉性程度的确定应该以预防的需要为基点,但不得超出犯罪的严重性所允许的程度。是否予以刑罚处罚总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之间做出选择,因此,传销行为的入罪点应是其危害性达到了这样个程度社会相关成员普遍感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刑法修正案则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传销活动,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刑罚规制的传销行为的完整概念,即传销行为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以期能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实现市场和效益的倍增。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行为存在真实有价值的产品,而且价格较为合理,不收取入门费,此种传销虽不会侵害反而会增加参与者的利益,甚至定程度上还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我国没有放开多层次直销,这对其他相应企业的利益必然会造成损害,不利整概念,即传销行为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与草案相较,内涵要件增加,外延限缩,只针对欺诈传销进行刑罚规制,更有利于准确认定和处罚此类行为。据此,刑法修正案中的传销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行为具有聚众性与对向性,既有组织领导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的行为,又有与之对立的参加者的加入行为组织的层级性与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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