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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论文:谈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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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谈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物权法第条第款也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其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面都是样的,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并非结果均等意义上的实体平等观,而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程序平等观。第,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第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平等价值在法律上获得彰显,平等民事主体的范围愈加扩大,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也在侧重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近代民法制度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做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之上,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无几,在经过世纪的发展于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是强而智的经济人......”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释中的平等原则也经历了从单纯注重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到兼顾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价值变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等级特权歧视操纵控制领导等非平等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就通过任意性规范的配臵,来解决商品房面积误差情况下对买受人的保护,意图基于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实现对买受人的倾斜保护。总之,民事立法确认平谈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曾主张‚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另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亚里士多德就对作为其分析对象的奴隶制这社会生活事实进行了价值上的正当化论证。奴隶处于主人的支配权下,奴隶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更毋论其财产权利,‚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杀权,而且所有通过奴隶取得的东西,均由主人取得‛......”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奴隶处于主人的支配权下,奴隶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更毋论其财产权利,‚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杀权,而且所有通过奴隶取得的东西,均由主人取得‛。性别上的不平等在罗马法中也有很鲜明的体现。罗马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男子是不平等的,其通常处于家长权夫权或监护权之下,行为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在罗马法上,自由合意的婚姻关系不断萎缩,‚人们认为妻子处于丈夫的权力之下。夫权非常类似于父权谈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这样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在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妥当地实现了利益平衡,能够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瑏瑠可见,在同交通事故中,有的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并经法院裁判后,有的受害人又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应适用与前案相同的赔偿标准确定后案的赔偿数额,以实现对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平等保护。民法平等原则有助于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澄清对有异议之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劳动者和消费者等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于是,抽象的理性的强而智的人之外,具体的轻率的弱而愚的人也逐渐被发现并施予特别保护。世纪延续发展的现代民法在人的形象问题上,也就产生了两个转变,即从对所有的人完全平等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从理性的强而智的抽象法律人格到弱而愚的具体法律人格的转变。现代民法出现了企业主和劳动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具体人格的强弱对立,也就相应地要求兼顾实质正义的民法理念和兼顾社会妥当性的民法价值取向。现代民法注意根据民事原则并将之具体化,也在定程度上推动平等原则的实现,当然也不能附加给民事立法积极实现平等的更多任务,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的使命,而有赖于民法之外的社会法经济法等。法律论文谈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等级特权歧视操纵控制领导等非平等关系。我国合同法第条就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平等原则是市民社会经济生活和伦理生活领域的必然要求,对此,梅因早有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是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人法中所提到的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可见梅因心目中所致力推翻的身份主要就是种家族的不平等的对人的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构成不合理限制的支配依附关系。民法从古代到近代的实践很大程度上就是人们的民事主体身份愈加平等和民事活动愈加自由的过程。我国合同法第条就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方。‛物权法第条第款也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切市场主体的平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平等性方面的不足会通过互换性的存在得到弥补。然而,随着垄断和寡头企业的不断增加,以强者为前提的近代民法却在定意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从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承担方面做出了立法完善,定程度上回应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力图实现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也注意到对娶进的媳妇出嫁的妇女离婚的妇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取得和保护方面的强式平等对待‚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进步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中......”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进步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实现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取得和保护方法律论文谈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上不幸扮演了制造弱者痛苦的角色。现代民法所处的此种社会环境中......”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例如,同样针对侵权责任法第条的规定‚因同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采取‚可以‛之立法表述,而非‚必须‛或者‚应当‛,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入手,就可能将该规定解释为任意性规。在罗马法上,自由合意的婚姻关系不断萎缩,‚人们认为妻子处于丈夫的权力之下。夫权非常类似于父权,妻子相对于自己的丈夫处于女儿的地位,因而,如果她的丈夫是他权人,妻子则是其丈夫的父亲的孙女‛。在夫权支配之下的妻子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可言。妇女要想获得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就必须首先解放成为个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之人,从他权人变为自权人。可见,民法独立人格的实现是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开展民事活动合法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人格即无财产‛,当然,必要的财产反过来也成为个人自由与人格自律的部分。哪里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哪里只有支配依附关系......”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罗马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男子是不平等的,其通常处于家长权夫权或监护权之下,行为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在罗马法上,自由合意的婚姻关系不断萎缩,‚人们认为妻子处于丈夫的权力之下。夫权非常类似于父权‛。可见,平等民事主体方对彼此平等的其他多个民事主体之差别对待,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司法不宜过多介入,市场竞争更有利于消除此类不良现象,而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属于方垄断性质的生活必需品供用合同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时,则会存在强制缔约或者价格管制问题,不宜完全交由供用方自主决定。结语民法中的独立法律人格在现代民法上已经成为项公理性的无需明文规定的不言自明的结论。从民法原理和民法学方法的角度做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就可以发现,对民事主体独立人格之承认是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开展民事活动合法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对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的全面认可和内涵丰富都是个动态发展的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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