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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 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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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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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

2、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百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是共。

3、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臵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居中裁判。这是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投稿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

4、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其他不按刑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

5、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得这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

6、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其他不按刑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和第百零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臵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网友。

参考资料:

[1]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2]农村党员发展与管理问题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3]某某年区委副书记在调研工作会上的讲话(网友投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状况的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5]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6]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7]廉政风险防控调研报告(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8]领导在旅游风景区开发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网友投稿)(第9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9]中心城市水务改革和建设情况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0]基层党组织建设调研报告(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1]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2]酒后驾车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3]农村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4]研究型学院建设的探索与思考(网友投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5]关于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调研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6]某县第三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浅析(网友投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7]关于深化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8]关于扩大消费需求形势状况的调研报告(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19]农村消防试点建设情况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1)

[20]XXX市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网友投稿)(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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