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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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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是以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为标准违法设定义务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是以行政行为的内容为标准而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则又以行政管理领域为标准。法律词在不同条文中的含义不统第条第款第项,第款以及第条第项。在立法上,使用法律词往往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其他法律形式。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条有处使用了法律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处规定中,后两者所指的法律十分明确,它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前者法律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处规定中,后两者所指的法律十分明确......”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但与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人权保障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仍然适应不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有学者将立法条文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漏洞总结为个方面条文之间存在逻辑混乱。如第条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概括性规定,着眼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此后的以肯定列举并细化诉讼范围的第条,则又着眼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并且在列举诸多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似乎也没有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加以列举,列举的诸多事项之间随大的缺陷。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列举排除的方式,对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界定。概括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大体有两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由专门的行政法院受理,如德国规定行政审判管辖权由与行政当局分离的行政法院独立行使。早在世纪末,法国开创了由专门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先例。以后受法国影响实行这种制度的还有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当时设臵行政法院的国家,根据他们对权分立的理解,认为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民兵军事训练,发放外交护照,批准出国考察访问旅游等,通常都不能作为国家行为来对待,相对人对这些行为的决定不服,可允许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总之,最高行政机关在国防和外交方面的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范围要大得多,这样,通过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途径,间接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扩展阶段。为了进步拓宽行政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在年月日废止了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重新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若干解释在行政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行政诉讼的范围进行了较大的拓展。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原稿。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模式选择。统观世界各国确定的行政诉讼范围的模式,如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原稿采用的标准不统。如第条第款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而第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即使在同款下......”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如第条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概括性规定,着眼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此后的以肯定列举并细化诉讼范围的第条,则又着眼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并且在列举诸多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似乎也没有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加以列举,列举的诸多事项之间随意性太大。此外,从逻辑上分析,第条的规定既然将行政诉讼的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无须在第条第款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条关于受案范围的列举方式为。这规定,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和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等,都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现行行政诉讼法立法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虽然几经演变......”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很多是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如果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则无疑使相对方依照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经营讼法,从制定到现在已经有十年之久,因此,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是上述几个方面所能廊括的。随着国家法治环境的变化,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必须要跟着改变,以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因而,从种意义上说,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是公民行使行政诉讼的实体上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是纯粹的限制,限制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有巨大差异的背景下的选择。行政诉讼范围的宽窄绝不是立法者偶然的主观的选择,它是个国家的政经有了很大进展,但与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人权保障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仍然适应不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实行概括排除模式,在具体的表述上,可以这样考虑抽象概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作出的行为不服,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这样规定,能够保证各类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都能够受理,解决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案件为由而拒绝受理。在统受理案件的前提下,凡以职权作出应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负责举证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凡不属于依职权作出应由主张权利方负举证责任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具体排除排除的内容,应当是司法不能或者是司法无效率的行为。具体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行政诉讼的范围进行了统规定,有限度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复议法间接扩充阶段。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纯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纪律问题。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通常都有自己的内部管理规定。因而,从种意义上说,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是公民行使行政诉讼的实体上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是纯粹的限制,限制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有巨大差异的背景下的选择。行政诉讼范围的宽窄绝不是立法者偶然的主观的选择,它是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行政诉讼是由于相对人原告不服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因此,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当然是原告资格与案件范围。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门槛,它所解决的是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关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但考虑我国的立法实践行政诉讼的司法状况和人们心理的适应程度,我们可以实行概括排除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拓宽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可以实现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接轨......”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起诉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没有受到侵害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被告主体的限制,即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告主体列举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条以列举的方式,进步对行政诉讼的范围予以限制。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受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意性太大。此外,从逻辑上分析,第条的规定既然将行政诉讼的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无须在第条第款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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