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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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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也可以决定由第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八十七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第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七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八其他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第九十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致的,按本解释执行。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二三项裁定......”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年内申请再审。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第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七十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六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五条第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并报送。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日内发出裁定书。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审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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