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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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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按照当地干部的定量标准供应。第二十三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在部队因病未评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地方不可补办评残手续。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没有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惭金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第十九条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正式职工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三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帛企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时,应征得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同意,其收入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第二十条享受原工资标准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金待遇的人员,领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丙等功中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五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在单位获得集体荣誉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本人死亡后,不增发资性抚恤金。第十条现役军人死亡后,由持证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下列顺序发给其家属次性抚恤金。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后,按其残废性质发给其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其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应赁转移手续,从第二年的月份起继续发给抚恤金。第三十九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民政厅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四十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及预备役部队组织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门审查。其中招收对象系城镇待业人员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招工手续家居农村的,报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所需劳动指标,在当年下达各地市的招工指标中解决。第三十二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发给。超期服役的,有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的,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的,服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由发给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二条对退出现役的特等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原入伍地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负责接收安置。安置地点可以在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选择。二需要建筑住宅用房的,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建房标准参照当地中等造价,本人按二十平方米,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每人按七平方米使用面积修建。三接收安置后,本人要求将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包括已超过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口的,当地公安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四其配偶转为城镇户口后符合招工条件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次性抚恤金按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度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百分之三十被大军区含方面军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十立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下列情况,在增发次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高功勋等级三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财增发次性抚恤金四九五二年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等功计算,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高功勋等级三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次性抚恤金四九五二年月中华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等功计算......”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但不足以维持当地般群众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确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第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二十。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六十岁,女满五十五岁,且无子女者。二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扶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六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五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其条件按照解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邙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次性抚恤金......”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无生产能力,家庭生活贫困的孤老孤儿,诊费医疗费住院费全免,二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的,诊费医药费住院费酌情减免。三家庭经济情况能负担医疗费的,诊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按章缴纳。凡需要免医疗费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提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发给六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四章优待第二十四条对服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休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的规定给予优待......”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在录取分数线和身体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优先批准人入伍。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第三十五条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要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的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第二十八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本人牺牲的四十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本人牺牲时二十个月的工资病故军人为本人死亡时十个月的工资。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指军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其他亲属是指国人出生至十八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自愿或受托加续抚养军人逾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且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呈法律公正,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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