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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设计】《刑事-侵犯财产罪-试论司法实务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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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刑事-侵犯财产罪-试论司法实务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对此问题,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参战难统。第种意见认为,公共财产必须以终极所有权为标准。在混合型经济中,必须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提供法律依据。如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实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明确是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厂长等领导层人员,因而应该认为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应认为同时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因此,结合刑法犯罪主体的规定,就能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究竟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注意从犯罪对象上侵占罪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的构成要件的区别......”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对上述人员定贪污罪,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其他人员却分别定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显然有违定原则,符合科学定罪的要求。从我国刑法立法演讲过程分析。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而未规定其他侵占犯罪。但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保护集体财产和惩罚侵占财产行为的客观要求,立法者采取扩大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的权宜之计。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做法显然比较牵强,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的侵占行为仍然无法有效合理地处理。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施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公司企业人员人民侵占罪,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受企业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等人员的贪污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被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所包容......”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年月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也不同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这类无形财产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量刑。三混合刑经济组织公共财产界定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要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处分并存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相经混合的状况十分普通,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混合型经济组织将取代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传统企业类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的深化给刑法学设置了个难题,即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正确认定公共财产,对司法实务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正确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本单位含有国有资产的混合型财产,若该混合型财产被认定为公共财产,无疑是成立贪污罪,若被认定为非公共财产......”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多数学者认为除侵吞外,还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笔者赞同多数学者的观点。从职务侵占罪的科学定罪分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即已经持有他人财物,是世界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公认的侵占犯罪的定型性。即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将其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都是侵占犯罪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行为人如果采取秘密的窃取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的骗取手段,都是将原已持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都是属于侵占行为的范畴,因而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要求。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侵吞手段,那么对采取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势必以盗窃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中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那么......”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特征。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失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个的个人或组织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为特征。掌握以上特征,我们就可以区分以下情况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将其他单位或个人交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中的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应定职务侵占罪。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系受本单位委托,那么该财物系本单位使用中的他人财物,应定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并未受委托而是以个人名义借用的,则应定侵占罪。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借用或租用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因行为人的占有己不属于利用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不应定职务侵占罪如行为人拒不退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定侵占罪。三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问题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其与侵占罪的区别,后文祥论。从自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司法实务中,难点在于是否把无形财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无形财产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种权利并带来利益的财产。梁慧星教授对物的观念之扩张有如下认述由于实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但权利仍不包括在内。我国民法亦应如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物的观念之扩张理论,无形财产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人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报权功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二犯罪客体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能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从积极方面理解,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消极方面理解,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权利,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进步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等人员的贪污行为分离出来,为职务侵占罪所包容。因此,贪污罪中只剩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贪污行为。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这立法演讲过程看,贪污罪的犯罪手段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多种手段,现行刑法立法已将部分原为贪污罪的行为作为职务侵占罪加以规定,并用对这些行为方式并未加以任何限制,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当然应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例较多,现将例加以说明。年月至月期间,被告人余肖周余之妻以江津市永兴塑料化工厂的名义,为江津市永兴塑料化工厂江津市永兴服装厂江津市染织厂名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办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商量决定,对未达到和已达到退休年龄职工每人分别收取活动费元元,用于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开支。三被告人以江津市永兴塑料化工厂的名义共向名职工收取活动费元。年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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