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首先,随着各种金融产品的不断产生,银行的会计业务范围不断增大,银行业务从单的传统的储蓄出纳会计等业务,发展到代理基金保险银证转账,代收电话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业务。各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更是令人眼花缭乱,这些业务在给银行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其次,在网络化条件下,银行实行综合柜员制,使用各种柜面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每个营业窗口的柜员只要得到授权就能处理本外币对公对私存贷款业务和各类结算收费代理等中间业务,从而使风险进步加剧。另外,金融交易中电子化的应用以及网络的发展,使资金流动更加快速,期限短交易快见效快的发展特点愈加明显。在加快资金流转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资金转移速度加快,作案更隐蔽更不易察觉。三核心业务系统在防范银行会计风险上的优势分析建设新代核心银行业务系统,通过实施信息化变革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这已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业最重要的工作。目前国内也出现了部分引进案例,例如之前的中信银行系统及中国银行和华夏银行正在开发的系统等。虽然中信银行的引进以各种外部因素而夭折,中行和华夏银行的引进尚未出结果,但是从大的趋势来看......”。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问题,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费用开支增加。对于这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经营,会计部门般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而这种经营的亏损风险正在进步加剧,发展严重将会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前途。人员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部分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在工作中表现出服务态度度不佳,操作行为不规范,从而容易发生会计差错二是还有个别银行会计人员品质恶劣,他们内外勾结,肆意侵害银行利益,从而发生经济案件三是会计岗位设置缺乏应有的互相制约和牵制。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面临两难局面,因业务量上不去,人员配备就不足,这样会计其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核心银行业务系统是银行业务系统运作的心脏,凡切关于存款贷款账户的业务操作都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的。其主要业务包括客户信息管理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总账以及对这些存贷款账户的日间操作等。现代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之所以在全球被广为接受,因为它既能够对数据风险和客户资源进行统配置,还能塑造出各个银行富有个性的核心竞争力。其突出优势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以客户为中心的框架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和会计坏账风险国外新代核心银行业务系统其基本应用设计结构就是建立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基础上的,可以使银行全方位采集保存和使用客户的各方面信息,为银行从客户着手,降低业务风险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基本数据来源。同时,这种建立在系统之上的核心银行业务系统,为未来的产品创新分层次客户服务提供了有效的决策信息。二强有力的风险管理系统能有效提高各方面风险管理能力银行的风险管理从计算机的应用角度可分为分析型和操作型合法性进行监督,但是目前金融会计监督职能相对软弱,如商业银行转轨后,效益成本观念得到很大增强,但也有些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这方面做得不好,只求存款数量,不讲存款结构,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盲目互相攀比......”。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对死刑案件中定罪判刑的证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不短时间内完全融入中国的现实法治社会并非易事,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我国程序性辩护尴尬境地的成因程序性救济机制的缺失程序性辩护应当引起定的结果,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不得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般将其视为案件实体性问题的附带问题,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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