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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1993年版公司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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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版公司法全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第一百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第一百零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登记证明(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全文完)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第一百五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七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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