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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PDF | ❒ 页数:34 页 | ⭐收藏:0人 | ✖ 不能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30

《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再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与工作职务的相对固定,则被认为获得了相应岗位上职务上的职权委托。也就是说作为行政职权主体的行政机关,通过岗位划分职责划分的形式将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具体的公务员,由其代表行政机关将概念层面的行政职权具体运用到实在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去。这职权委托关系说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也被视为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根据与来源。是否拥有行政职权的判断依据如前所述,公务员所拥有的行政职权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政机关作为委托方是否拥有行政职权是判断公务员拥有行政职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并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判断行政机关有无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王学辉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职权法定原则由日本法学家浓布达吉提出......”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相应的引发国家责任的产生。但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发生身份行为及后果的“公私”冲突甚至错位,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准确界定公务员致害行为的性质。在行政赔偿领域中各国的理论与立法均将“职务行为”作为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之,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属于行政赔偿中的免责情形,这规定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责任后果做了区分,但也将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这个问题摆在司法实践的面前。自年制定国家赔偿法以来,历经数次修改,但对于什么是职务行为运用什么标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判断公务员的行为属性没有个清晰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有提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因人而异标准不。对此问题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分析论述,并从主观客观等不同角度提出不同认定标准说,然而学界提出的不同认定标准均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因而并未形成个较为科学统的共识。在此背景下......”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再如重庆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这规范性文件就明文规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十三项行政职权。当然仅仅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并不必然等于公务员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公务员职权的获得是通过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固定身份获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得到的,并且其所获得的职权大小范围是与其所在的岗位职务相匹配的。在当下,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组织机构职权职责划分建立起相对规范明确的管理制度,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公务员所拥有的职权通过内部管理性的规定都能找到其范围与边界。因而通过对其所在机关职权依据与所在岗位职务划分依据进行查询了解,即可对常态下的公务员的行政职权进行查明。若即在其所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又与其自身的岗位职务所或委托的职权范围相吻合,这就是理想状态下公务员所拥有的行政职权。超越行使职权的情形区别于理想状况下公务员所拥有职权既属于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又属于自身岗位职务权限范围内......”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这也是法律形式明确指出的判定依据。对于项侵权行为若其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则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畴,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有可能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若侵权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则属于公务员个人的侵权行为。行政权力对于致害行为是否产生作用和影响,是区分职务行为的关键所在。四行政职权认定标准的适用职权标准是从行政权力的存在运行与致害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本质要素上对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进行区分的,那么其适用的方法主要是两个步骤,即先判断是否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若行为人根本没有行政职权,也就根本没有利用行政权力致人损害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即使受害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将行为误认为是“职务行为”,也无法启动国家赔偿责任;若经过判断行为主体拥有定职权,则需要再判断其致害行为是否是在使用或者利用这种职权的过程与范围中造成的,也就是致害行为是否发挥了公权力的力量与影响。只有两者都具备,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领域的职务行为......”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找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的核心要素并梳理出个明确清晰的认定标准,对于行政赔偿领域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国内研究综述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于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能予以明确。在学界研究中,也罕见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在上世纪年代,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出台,伴随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学者对其中“职务违法行为”这要件展开分析论述,但并未有系统性的著作成形,其成果也主要以期刊论文评论等形式出现,并在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学说。在初始阶段,学者们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考察,分析了英美法国家采用的以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般社会大众意思为准的主观标准说;考察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名义时空外表职责等因素为划分的客观标准说;并多从保障受害人权益救济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为的角度出发,认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客观标准说,如谭宗泽教授年发表的关于国家赔偿两个问题的探讨文;胡锦光教授在其国家赔偿法书中也认同客观标准说......”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公务员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僭越自身职位职权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其不同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同的工作职权,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超越自己岗位职权,利用便利或者影响力完成行为的情形。般而言,行政机关对于内部工作岗位的划分设置,对于内部每名公务员的职权划分,作为受害人的行政机关外部人员很难知晓,因而笔者认为,即使公务员僭越自身岗位自身职位的职权范围,但是只要其做出的行为属于该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则应依据其作为该机关工作人员,因其所处的岗位职务的身份关系而获得该机关委托的行政职权。这样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二来也体现着行政机关作为责任承担者的主体位置。逾越所属机关职权此种情形是指公务员做出行为时不仅僭越了自身岗位的行政职权,更是超越了本机关所拥有的职权。逾越机关权限的行为分为两种是逾越了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阐述了行政职权与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行政职权的产生与运行,对人民权力义务的干涉等都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职权的自由裁量需要以法律进行限制等,职权法定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基础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政职权其核心便是厘定行政职权的范围界限问题。般来讲行政职权的范围包含了权限范围与权能范围。权限范围是指法律所赋予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管理内容时在事项地域和层级方面的界限,般包括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层级管辖权三项内容,解决的是“管什么”的问题;而权能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为完成其社会管理任务所具备的法律授予的手段方法与措施,解决的是“怎么管”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政府组成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权限范围与权能范围般都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体系内,也往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度等形式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权限划分与权能划分体系。行政机关是否具备定的行政职权通过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便可以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例如......”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此后有学者借鉴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提出了行为主体身份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职责范围行为的外在形式的四要件标准说,例如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审判问题研究书以及姚锐敏教授发表的“公务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文。伴随着行政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审判者面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情形,也提出了相对人标准说,并依此作为判决理由适用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双娣潘根生诉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政府侵犯人身权并要求行政赔偿中的二审判决文书。当然,还有不少学者在认识到单纯的主观客观四要件相对人等不同标准的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些力图修正职务行为认定标准的学说,如侯舒梅在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文中提出的相对客观标准,沈岿教授在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从这两条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职权为前提的。因此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则是最基础的问题。在我国,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并且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职权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职权。然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其主体身份只是法律拟制出的种人格,它并不能像自然人样实实在在的将行政职权运用于现实的生活中,其具体行为的做出与职权目的的实现,需要通过作为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进行,由“实在人”去承载与运作“拟制人”的权能,这个实在的人的主要群体便是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是指公务员法中明文规定的作为行政机关中拥有行政编制且从事公共行政事的工作人员,由于公务员并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因而不可能天然的享有行政职权,其与行政机关之间是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通过定的录用程序与聘任程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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