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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学宪法讲宪法争做宪法小卫士通用PPT 编号18060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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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争做宪法小卫士通用PPT 编号18060》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律是由官方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呈现的,最后必须应用到社会之中的。儒家思想与法律有许多共通之处,儒家想要创造个理想社会,但是缺乏创造的手段,而法律正好弥补了儒家学说的缺陷。这并不是巧合......”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虽然宋刑统的内容与唐律相差无异,但是其时的社会结构相较于唐代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唐律中的许多条文也已经不适用宋代社会。与此相应地是,唐后期开始,朝廷直接修纂皇帝制敕,制定成格后敕,作为另种形式的法律条文。宋代延续了这种做法,大量地频繁地“编敕”,以适应社会需要,来调整社会秩序。进步地,元丰七年所制定的元丰敕令格式则将“编敕”细分为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分类编纂。在此之后,宋代出现了大规模的全面的“编敕”活动,对所有现行的法律条文都进行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年,第页。郑定马建兴略论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法学家,年第期。同上。宋窦仪等撰宋刑统,法律出版社,年,第页。万方数据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整理删修。所以,宋代法律条文的实际情况是处于频繁地变动之中的。但是,此类编纂活动的成果仅剩下北宋的天圣令和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天圣令残本现存卷,缺卷。原明钞本收藏于天阁,后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可以跨越时空而永恒存在。具体表现为代表儒家理想规范的礼的精神和内容是否具有先天性和绝对性,以及以礼入法后对法的公正性如何保证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小处着手,以“亲亲相隐”这样个法律儒家化典型的例子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进而分析作为士大夫和知识分子的儒家思想家的法律理念,然后将视野扩大至他们的儒学背景,寻求儒家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可能存在的种联系。本文第章是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历代“亲亲相隐”问题在具体法律条文上的异同。通过比较发现,历代除了在容隐范围上有所扩大,在治罪情况方面也有所变化,最直接的证据是明清律对亲卑幼告亲尊长的治罪相较于前代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这是研究的个突破点,从这个转变出发,本文将研究的时期定于南宋,因为法律条文的变动需要时间,这个过程很可能发生于南宋期间。而南宋的法律条文现在已经很难看到......”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不用此律。此处对容隐范围做出了细致的界定,总的来说,相较之汉代,容隐范围明显大为扩大服制之内的容隐二同居之人,尽管不在服制之内,也在容隐范围之内三部曲奴婢对主人的容隐。其中,服制之内的容隐原则最为主要,带有鲜明的“准五服以治罪”的意味。就五服而言,大功以上亲包括了斩衰亲齐衰亲和大功亲。但是唐律中的亲等概念与五服又有所区别,它不以斩衰齐衰区分尊卑,而是放弃“斩衰亲”之称,单言父夫等,又以“期亲”代替“齐衰亲”。因而般只言“大功以上亲”。而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虽然是在大功亲以下,但是“服虽轻,论情重”,所以也将其纳入容隐的范围内。此外,小功以下亲虽然不属于容隐范围内,但若相容隐也可减罪,这无疑更是鼓励亲属间相容隐的行为。以上便是唐代的容隐范围的重要组成。宋代的容隐范围与唐代相同,因为宋刑统几乎是照搬唐律疏议。宋刑统卷第六名例律的“有罪相容隐”即唐律疏议中“同居相为隐”的翻版。然而实际上......”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从目的上来看,儒家的内圣外王之说以及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最终都是要付诸实践的,而法律的制定也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以更好地治理国家。从内容上看,由儒家的宗法思想所演变而来的君臣父子的等级关系同样也是法家所主张的。可以说,法律是儒家思想从意识形态转换到具体制度的重要载体。方面,儒家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以官方姿态正式地呈现自身的思想,另方面,司法实践又提供了儒家实践其理论的可能性。所以,法律是研究儒家思想个很好的切入点。“亲亲相隐”问题是研究儒家思想与法律关系的个典型案例,“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个共同的法律观念儒家的法律观念是否可以代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普通民众是否也具有定的法律认识他们与儒家知识分子之间在法律认识上的异同在哪里第二个问题则是主要研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页。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页。美马伯良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节“亲亲相隐”容隐范围的变化亲属容隐制的首要特征应该是容隐范围。容隐范围决定了亲属容隐制的适用范围,也反映了当时官方对亲属等级宗法伦理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认识。汉书宣帝纪载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公元前年宣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时的容隐范围仅限于父母与儿子夫妻祖父母与孙子之间。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律中“同居相为隐”条载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法律问答,文物出版社,年,第页。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八,中华书局,年,第页。万方数据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并已基本完善了亲属容隐制。后来历代的亲属容隐制几乎都是照搬唐律的。明清在容隐范围上则稍微有所扩大,将妻之父母与女婿也纳入其中。粗略来看,容隐范围的持续扩大在定程度上说明了亲属容隐制直都受到官方的认同。第二节“亲亲相隐”治罪的变化唐律疏议的“同居相为隐”宋刑统的“有罪相容隐”以及明清律中的“亲属相为容隐”都是对亲属容隐制的直接表述。然而,这并不是“亲亲相隐”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完整体现。亲属容隐既是种权利,同时也是种义务。因此,违背这种义务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历代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其实是从侧面对亲属容隐制的补充,同样能够反映“亲亲相隐”的法制化过程。唐律疏议卷第名例律“十恶”之“不孝”包括“告言祖父母父母”。卷二十三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可见,唐代对于告祖父母父母的治罪相当严厉,是死罪......”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也仅存卷,缺卷。现今通行的为燕京大学图书馆于年月据常熟瞿氏本印行的版本。两者的发现对于研究唐宋之间以及两宋之间法律条令的变化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其中并未见有关“亲亲相隐”的条文。明清的律法对唐宋有所延续,也有所变化。大明律卷第名例律中“亲属相为容隐”条则规定“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可见,容隐范围中又增添了妻之父母与女婿。大清律中“亲属相为容隐”之条的内容与大明律的完全相同。以上显示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亲属容隐范围的变化,也可参见表表历代容隐范围明刘惟谦等撰大明律,法律出版社,年,第页。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第页。汉父母与儿子夫妻祖父母与孙子唐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宋同唐代明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万方数据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显而易见......”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这便是第二章所要探讨的内容。显然,司法实践的主体是士大夫阶层,所以研究他们的判案理念便成了关键,由此引到了对于士大夫的法律思想的分析。所以,第三章的分析以法律作为根本,去研究士大夫在“亲亲相隐”问题背后的思想诉求。最后,总结了“亲亲相隐”法制化的逻辑基础和历史演变过程,发现它是礼法合流现象的种表现。本文从礼法合流的理论基础和在南宋时期的具体展开两个方面分别作了论证。万方数据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第二章“亲亲相隐”法律条文的变化“亲亲相隐”的法制化是个缓慢的过程。秦律中曾经出现过相关的条文,“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到了汉代,“亲亲相隐”正式转化为法律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唐律完善了亲属容隐制,而宋刑统基本上继承了唐律。宋代之后,金元明清历代的亲属容隐制与唐代相比有所继承,又有所变化。从“亲亲相隐”法制化的整个演变过程上来看,比较历代亲属容隐制的异同是必须的,也是首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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