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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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共同行使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监督权,尤其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之外,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事前事中监督,更好地防患于未然,从而进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完善信息披露体系,促进规范运作。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不仅仅是媒介,而且成为商品,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无形的社会财富。


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要满足般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且要对于收购资金的来源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后的整合等核心内容,必须强制性进行公开披露。


是提高管理层巨额收购资金来源透明度。


管理层收购资金的取得方式在定程度上影响后上市公司可能的表现,因此,在实施时必须及时详细地披露资金来源融资协议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对收购定价的依据应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层在收购中必须披露取得股份的时间与定价依据。


此规定将有助于遏制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各种手段调节或隐藏利润扩大上市公司的账面亏损来降低收购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是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目的和后公司经营管理的后续计划。


随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上市公司己进入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


根据新的规定,实施的管理层除了要披露收购的目的,还必须披露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会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等。


公开及时的信息披露,可以有效防止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迫使大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并切实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企业运营绩效,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致谢我在此向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致谢向我指导老师狄勇表示感谢还要感谢支持我的单位和家人。


参考文献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年版徐二明等企业战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田杨瑞龙等当代主流企业理论与企业管理,安徽大学出版社,年版张德亮等管理层收购及其我国的实践,上海经济研究,年第期孟刚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研究,金融法研究,年第期黄湘源资本市场里的麦田守望者资本市场杂志,年第期马若微在中国,投资与证券,年第期李建东等上市公司负效应及其规避措施,投资与证券,年第期杨大鹏等对我国管理层收购问题的几点认识,投资与证券年第期刘岩是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证券日报,安徽水利罕见的利益平衡游戏,财经时报,来行使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自然人型收购主体必须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和法律约束。


第,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者必须是原公司的员工,主要是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收购的管理者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商业营利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实际上就是否定了管理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成为实施的上市公司的股东。


第三,自然人型收购主体包括独资型和合伙企业型,虽然两者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在税法上它们和法人样,也被视为纳税义务人。


该两种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分配的利润同公司样要双重纳税,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这必将制约自然人型收购主体的发展。


法人型收购主体。


从上市公司实践来看,收购主体均为法人型收购主体。


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条款为设立公司型收购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司法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


但设立股份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周期长,手续繁琐,法律约束多,从时间和成本的角度来考虑,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收购主体并不可取。


因而,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必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然而,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也有其弊端第,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这规定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设立法人型收购主体实施收购的成本。


第二,股东法定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人。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如果以人名义或参与的人员超过人时,其法人主体的设立将受到此条款的限制。


第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收益将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此外,职工持股会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种形式,是目前的种过渡性的收购主体。


通过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己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融资渠道是项大规模的资本运作,收购涉及的金额较大,远远超过管理层的支付能力。


在的实际运作中,管理层往往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款中很小的部分,其余都需要通过融资来解决。


因此,有效融资是成功实施的关键。


般来说,管理层获取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个人信用向银行借款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融资基金等。


个人信用融资。


管理层个人及家庭积蓄向亲友拆借有长期业务联系的关系密切的代理商经销商融资是合法的,但此类融资方式可融得的资金有限,难以满足收购的资金需要。


此外,按照现行的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根本无法依靠管理层个人信用从银行获得实施的信贷资金。


银行资金来源。


在美国,的收购资金可以由银行提供,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提供。


但是,我国年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年实施的证券法也规定,银行资金禁止违规流入股市。


这种旨在规避金融风险的法律约束,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向银行贷款实施成为违规。


股权质押融资。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向银行筹集的收购资金时,银行通常要求上市公司为收购主体提供股权质押。


由于银行只有在完成股权质押手续后才能提供贷款,管理层般采取先向收购主体交付上市公司的股权凭证,由收购主体用来在银行质押贷款后,再向上市公司支付收购资金的办法。


管理层的这种做法事实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是目前实际运作中的条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


年月,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亿元的规模的专项信托。


年底,人福科技以信托方式从伊斯兰信托融资亿元,成为中国首家通过信托融资方式实施的上市公司。


截止年年底,共发生起信托公司对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收购行为。


信托融资的法律依据为年月施行的信托法和年月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法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成为财产关系的种有效的保护制度。


的信托融资可以分为三种第,信托机构作为融资方为管理层收购直接提供资金,信托的角色类似于银行第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层筹措资金委托信托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代表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因此,管理层就不需要专门设立收购主体第三,信托机构作为收购主体,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管理层在定的时候回购股份。


但是,通过信托融资方式,方面,管理层将支付高昂的费用,为以后的经营增加了成本另方面,管理层作为间接股权持有人只有受益权而没有处置权,股权的变动要经过持股委员会通过才能生效。


基金。


基金是伴随着上市公司运作起产生的。


年底,上海荣正咨询有限公司设立了规模达亿元人民币的国内第家基金利宝资本俱乐部,年底,由花旗银行梧桐基金红塔创投和深圳国投合资组建的基金申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己投入运作。


基金的投资行为指通过信托合同或注册法人的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投资基金,交由专业人员按照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的行为。


基金的基本运作与管理层共同组成收购主体,收购上市公司。


基金出具委托书,委托管理层行使其股东的权利并控制和经营上市公司,然后管理层按照分期转让股权协议,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分期分批的回购基金持有的股份。


基金获取收益,逐步退出,管理层则逐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收购定价合理地确定实际价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功运作的关键。


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中存在最多的是收购定价问题。


年月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价格做出了规定协议收购的非流通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要约收购的价格参照流通股价格。


但是,在些上市公司案例中,收购价格是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使按照每股净资产来实施,也并非解决收购定价的良策。


因为第,每股净资产仅仅反映每股普通股所代表的账面权益,既不反映每股净资产的变现价值,也不反映其产出能力。


第二,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核算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侧重于企业的有形资产,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品牌企业信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三,机械的以每股净资产作为收购定价标准,在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导致公司管理层蓄意的压低每股净资产获取较低的收购价格提供了诱因。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层进行收购的,为股东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则是必要条件。


上述规定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不依靠管理层来判断公司价值。


上市公司收购价格的确定应采用重组,会引发公司管理的动荡,不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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