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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

属纠纷债权债十条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实行预审制,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任何个单位收到住房建设申请时,即要求申请人填报农民住房建设预审表,经各预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批。第十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并按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年第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相关部门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造成违法用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实行预审制,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任何个单位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条农民建房,经所在村委会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符合户宅等国土相关政策,不在本规定第条之列,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并按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房,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为进步规范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未按规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建房户应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附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由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盖章见证或经公证机收到住房建设申请时,即要求申请人填报农民住房建设预审表,经各预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批。第十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我县在本规定公布前的有关规定有抵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未按规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第十条原农民住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要求而拆除的,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建设私人住房,建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请表核原件交复印件地形图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份。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第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需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公证后提交县住建部门。第十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事项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户宅的证明材料村委丹霞街道办经批准的规划图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核发的建设用地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未按规案实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第十条原农民住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要求而拆除的,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建设私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我县在本规定公布前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年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为进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保障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相关部门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造成违法用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督和管理。第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整理版。第十条农民建房,经所在村委会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符合户宅等国土相关政策,不在本规定第条之列收到住房建设申请时,即要求申请人填报农民住房建设预审表,经各预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批。第十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我县在本规定公布前的有关规定有抵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未按规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并按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第十条原农民住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要求而拆除的,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建设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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