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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国外制宪会议中对司法的分析论文

允许混合联盟。经过辩论,司法通过解释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成为制宪者的政治共识和美国宪政政制中的制度预设。关键词制宪会议司法审查权力制衡制度预设司法审查,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对于司法审查,中国学人多以为是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举确立起这种最具政制活力之司法制度。关于此制度之形成,苏力教授甚至还提出偶然说。但事实上在此案之前就已有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深邃的思想源流与蕴含的制度预设,马歇尔大法官撰写的马伯里案判决意见书亦反映了这点,而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更充分证明这是无可质疑的历史事实。为厘清剖析这历史事实,笔者试作此文,以就正于各位方家。的确甚至都没忘提醒威麦两人,他们的提议业已经大会讨论并已被否决。因次提议均遭多数代表否决,支持派此后就放弃了努力,关于司法部门是否参与行政官的立法复审即法院可否拥有事前司法审查权的辩论也就尘埃落定,这种事前司法审查权因而胎死腹中,与联邦新宪法这最高法律无缘无分。辩论的概貌就是如此,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辩论的内容,看看代表们是如何为制衡而辩的。那场辩论预演的主角是坚定的事前司法审查反对派马萨诸塞代表格里先生。月日与会代表开始讨论弗吉尼亚方案第项第个分句即设立复决会议时,格里第个明确表示怀疑司法部门的成员是否应该进入这个会议。其理由是,通过解释法律,法官已经拥有对付侵蚀法官权力的足够制约力量,解释法律涉及判断立法是符合宪法还是违宪让法官对涉及公共政策的措施作出判断,与法官职务的本质不相容。在后来的场辩论中,格里始终坚持这种立场不动摇,而且他的以上反对理由亦堪称是反对派历次辩论的基调象程度简直达到了足以嘲讽像麦迪逊威尔逊这种具有卓越政治智慧之大脑的思维逻辑。从此层意义上说,断然决然反对在权力制衡这条超越权力分立之古训的道路上走得过远的反对派,通过在制宪会议上与麦迪逊威尔逊等事前司法审查之支持派进行顽强的政治智慧的辩论和较量而给美国人民亦给全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权力制衡思想遗产。我们可将其思想遗产的逻辑脉络概述如下任何权力都应是有限而又独立的,制衡之权亦不例外。对立法部门的制衡之权既不应是无限的,又不应是混合的。旦制衡否决权提升至绝对否决权高度,那这种制衡之权就突破了有限性而如果制衡否决权由两个权力部门联合作出,那此时制衡之权就丧失了其独立性。同时,制衡之权的有限性还要求权力部门对另权力部门的制衡否决权只能是单的,亦即同权力部门必须只能在种情况下享有定程度的否决权,而不是在两种或多种境况中享有两种或多种否决权。制衡之权的独立性,是权力分立理念在权力制衡层面上的体现,它实质上是权生还提醒各位制宪代表,法官人数多于行政官,若让法官参与,复审权最终会完全从行政官手中旁落,那结果就不再是行政官多了份捍卫自己的力量,而是法官有能力牺牲行政官。抑或正是出于这种担忧,格里声称宁可授予行政官对立法的绝对否决权,让他捍卫行政部门,也不愿把司法与行政部门混杂起来。他认为,这两个部门旦混合就会把它们绑在起,结成攻守同盟,对付议会,弄得议会不愿意去与这种攻守同盟竞争。对于反对派提出的以上诸多质疑及可能之后患,支持派在辩论时均未能拿出有说服力的理论与对策予以辩驳回应,他们始终没有跃出其思维定势的篱笆而去省思对方的理论逻辑和政治立场。威尔逊在制宪会议上说,他经过认真冷静的考虑后,还是觉得政府解体的最大可能,就是议会吞噬所有其他部门的权力,所以,他坚持要求加强行政和司法的权力。莫里斯则表示,他同意篡夺公众权利的最大危险来自议会超过其他部门这种看法。而麦迪逊在会后阐述其权力分立思想的联邦党人第十篇中同样只法律论文国外制宪会议中对司法的分析论文理念之源远流长不无裨益。法律论文国外制宪会议中对司法的分析论文。超级秘书网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发言时以及在书面提交的汉密尔顿方案里,既未提及司法参与立法复审又未谈到法官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但他在制宪会议后不久发表的联邦党人第十篇却是阐述法官解释宪法这重要立宪主义原理的经典文献。他说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从以上制宪代表们对法官解释宪法权力的阐述反对派认可支持派及论证汉密尔顿来看,美国宪法的父亲们借用马克斯法兰德的书名在谁来解释宪法这个涉及立宪主义生命活力的关键问题上其意志是明晰清楚的,那就是唯有法官才是合理正当的宪法解释者。逊古文诺莫里斯等坚持司法部门应该分享这种权力以控制议会的篡权及不良立法。第第场辩论都是因威尔逊提议而展开,第场辩论则是由麦迪逊动议而引起。在后两场辩论中,艾尔布里奇格里甚至都没忘提醒威麦两人,他们的提议业已经大会讨论并已被否决。因次提议均遭多数代表否决,支持派此后就放弃了努力,关于司法部门是否参与行政官的立法复审即法院可否拥有事前司法审查权的辩论也就尘埃落定,这种事前司法审查权因而胎死腹中,与联邦新宪法这最高法律无缘无分。辩论的概貌就是如此,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辩论的内容,看看代表们是如何为制衡而辩的。那场辩论预演的主角是坚定的事前司法审查反对派马萨诸塞代表格里先生。这点在他们的辩论发言中清晰可辨。格里明确指出,通过解释宪法法官已经拥有对付议会侵蚀司法权力的足够制约力量,让法官参与对议会立法的否决,是要法官对设计公共政策的措施作出判断,这与法笔者甚至尚未找到对此辩论的专题性研究论文。在很大程度上,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成了司法审查研究中有待开发的领域。当然,些考察司法审查制度发展脉络的著作对此辩论有所涉及,如美国学者斯诺维斯在其司法审查与宪法第章第节即以制宪会议上的司法审查为题对此领域作了探讨。不过,笔者通读此文后深感斯氏的研究颇为简略,既对没有对制宪会议记录资料进行全面的梳理,又没有对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进行深入的分析。不过,与之相比,斯托纳,博士在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书中对此辩论的剖析颇有几分深度。但不无遗憾的是,斯托纳只花了两页多点的篇幅来论述此辩论,甚欠详尽及深度。有鉴于此,笔者拟以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标准且权威的版本制宪代表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版本为基础,辅以其他数种中英文资料与著述,对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进行番专题性探讨,相信此举对于深度认识美国司法审查思法的普遍权力,还是支持将这种权力局限于维护宪法赋予法院的职权范围。支持派力主司法参与复审为的就是对立法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所针对的除议会的普遍立法权外几乎没有别的权力。而反对派并不像支持派那样从行政官的视角而是从司法本身应否拥有这种事前审查权的维度来权衡考量。他们认为,给予司法这种审查权毋宁是让法官干预制约立法过程。对于涉及人民利益的立法过程,将适用法律的法官需要的是回避而不是把自己的偏见带入。因此,他们认可赞同法官通过解释宪法宣布违宪立法无效这种自殖民地时期开始的具有本土传统特色的制衡模式,而反对在司法制衡的道路上走得过远冒险过多。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对派恰恰是现代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的支持派。而为建立强有力的联邦行政部门而要求将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入法律制订实施这样的政治运作阶段即进行事前司法审查的支持派,却不自觉地走向现代司法审查的反面使司法审查完全政治化。麦迪逊等支持派根本没有从司法本身的立场来思量其以其他数种中英文资料与著述,对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进行番专题性探讨,相信此举对于深度认识美国司法审查思想理念之源远流长不无裨益。月日与会代表开始讨论弗吉尼亚方案第项第个分句即设立复决会议时,格里第个明确表示怀疑司法部门的成员是否应该进入这个会议。其理由是,通过解释法律,法官已经拥有对付侵蚀法官权力的足够制约力量,解释法律涉及判断立法是符合宪法还是违宪让法官对涉及公共政策的措施作出判断,与法官职务的本质不相容。在后来的场辩论中,格里始终坚持这种立场不动摇,而且他的以上反对理由亦堪称是反对派历次辩论的基调。综合分析他们的辩论发言,我们可将支持与反对的双方阵营及其主要论点简要列表如下仔细阅读以上双方的主要论点,我们不难发现,代表们辩论时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思想交锋。因为对于事前司法审查,两派立论的视角迥然不同。支持派把事前司法审查视为种援助行政官的工具,法官之所以务必参与论,对于他们的主张将改写司法非政治的本质属性,但他们既无意识又无自觉。这就是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辩论的特点,亦是最值得我们分析探讨的问题实质所在。对此,我们颇认同斯托纳博士这样的观点,即麦迪逊坚持设立复决委员会,表明他侧重于把司法机关理解为个政治性机构,而他始终没有能够说服设立这个委员会,则表明了制宪会议的观点之力量就其性质而言,司法机构不同于政治性机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我们在这里把此观点及其力量归功于格里等反对派或许更客观公正。这场辩论头两场发生于制宪会议第阶段,后两场在第第阶段进行,其具体时间分别为月日月日月日和月日。其实,月日的那场预演就已使此议题付诸代表们投票表决并有了投票结果,即司法不参与审查立法的复决会议,而且是邦赞成邦反对的高票通过。申言之,制宪会议开始就否决司法部门拥有对立法实施事前审查的权力。而之所以还有后面的场辩论,是因为些制宪代表如麦迪逊威尔国外制宪会议中对司法的分析论文摘要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的确立有其思想源流与制度预设,其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即是明证。辩论之主题在于司法能否完全政治化权力制衡是有限还是无限制衡之权只能独立行使还是允许混合联盟。经过辩论,司法通过解释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成为制宪者的政治共识和美国宪政政制中的制度预设。关键词制宪会议司法审查权力制衡制度预设司法审查,已无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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