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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管理

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例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部分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以及几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立法之外,而这些恰恰。从根本上扭转检察监督欲干不能,欲罢不忍的尴尬被动局面,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综合考虑。方面,检察机关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自身宪法地位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切实做到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另方面,必须加强和完善监督立法,强化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监督职能,改革和健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加大检认真深入的研究,致使检察监督举步维艰进退维谷。不愿监督。主要表现是重侦查轻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根本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修身立业之本,其他检察工作都应围绕这个根本任务去开展。然而,我们有很多同志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神圣职责缺乏正确认识,加上如前所述的诸多客观制约因素影响和功利主义作祟,片面认为法律监督是猪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不如侦查工作出成绩看得见,因此重侦查轻监督。表,考核项目的设计者忽略了个基本的事实,即不起诉率与无罪判决率分别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密切相关,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撤案法院坚持判无罪,检察机关也无锦囊妙计。实践证明,将不起诉率和无罪判决率的考核绝对化,不仅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授人以柄自缚手脚,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发挥。是力不从心。现代司法工作日趋专业化技术化,非经系统的法律学习和专门的业务培训难以承担,尤其是法律监督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法律论文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管理检察机关,造成检察监督严重滞后,使监外执行检察成了马奇诺防线。再如,公诉人既履行公诉职责又负有监督责任,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既不利于法律监督,也不符合诉辩平等的诉讼原则。现行管理体制不科学。主要表现是领导体制不科学和检察机关地位偏低。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立法存有缺陷。方面,国家高位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对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直存有难为其责的思想。有的认为,公检法是家,是制于人又受制于人的关系,担心法律监督挑毛病伤了和气。因此,发现违法行为不是理直气壮地予以纠正,而是先通气打招呼,然后视对方的态度和意见行事,或者不痛不痒地予以口头纠正,如果被监督者反感不愿理睬,便蜻蜓点水点到为数,不了了之。有的认为,在现行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担心法律监督不合地方党政领导心意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例如立案监督,刑诉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其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检察机关立案通知的指令性便显得苍白无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又如,刑诉法第百十条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然而,没有规定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多长时间内将通知送有的以仲裁者自居,指责检察机关自扬家丑没事找事,以服务大局为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法律监督不了了之。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主要表现是被监督者的不配合。法律监督是对遵守执行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误行为予以依法制裁和矫正。在监督与被监督这对立统的矛盾中,表面上看监督者处于优势地位被监督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实并非如此。然而,对于那些不适应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却因去向难觅和出口不畅而无法调出又如,刑诉法第百十条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然而,没有规定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多长时间内将通知送达检察机关,造成检察监督严重滞后,使监外执行检察成了马奇诺防线。再如,公诉人既履行公诉职责又负有监督责任,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既不利于法律监督,也不符合诉辩平等的诉讼原则。现行管理体制不如此这般地恶性循环,致使检察机关人才匮乏的问题更加突出。第是环境不佳。所谓环境不佳,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对法律监督的干扰。法律论文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管理。如果说先天不足,营养不良,环境不佳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客观原因,那么不能监督和不愿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主观原因。虽然主观原因中也有客观因素,但是内因毕竟是根据。不能监督。主要表现是两自不。是自作多情另方面,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实施法律监督的首要条件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般法律监督较之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般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例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部分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以及几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立法之外,而这些恰恰没有专门的监督法,因此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仅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例,作为检察大诉讼监督中两大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在长达百十条的民诉法和十条的行诉法当中,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分别只有条和两条,并且内容比较原则抽象,监督的范围限定在判决生效之后,监督的方式仅仅是抗诉基层院仅限于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不但忽视了程序监督和监督透明度问题,当中,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分别只有条和两条,并且内容比较原则抽象,监督的范围限定在判决生效之后,监督的方式仅仅是抗诉基层院仅限于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不但忽视了程序监督和监督透明度问题,而且即使抗诉成功且判决结果公正,也只能是迟到的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正。这种事后的监督,不仅难以实施,难以及时避免造成诉讼当事人不应有的损失,也缺乏监督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我国加入之后服务大局不力,生怕断了检察机关的生路。因此,遇到需要监督纠正的问题,不论是否需要总是先向地方领导汇报和请示,唯唯诺诺活象旧社会的童养媳。对于地方领导的不正常干预,不敢坚持原则据理力争,而象患了软骨病似的点头称是言听计从。是自缚手脚。在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考核中,有些考核项目的设臵不当,甚至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例如,不起诉率和无罪判决率两项考核,其本意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然如此这般地恶性循环,致使检察机关人才匮乏的问题更加突出。第是环境不佳。所谓环境不佳,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对法律监督的干扰。法律论文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管理。如果说先天不足,营养不良,环境不佳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客观原因,那么不能监督和不愿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主观原因。虽然主观原因中也有客观因素,但是内因毕竟是根据。不能监督。主要表现是两自不。是自作多情检察机关,造成检察监督严重滞后,使监外执行检察成了马奇诺防线。再如,公诉人既履行公诉职责又负有监督责任,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既不利于法律监督,也不符合诉辩平等的诉讼原则。现行管理体制不科学。主要表现是领导体制不科学和检察机关地位偏低。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立法存有缺陷。方面,国家高位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般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例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部分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以及几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立法之外,而这些恰恰是执法不严和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领域,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缺乏国家高位法的强力支持,所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只能望洋兴叹。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法律论文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管理且即使抗诉成功且判决结果公正,也只能是迟到的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正。这种事后的监督,不仅难以实施,难以及时避免造成诉讼当事人不应有的损失,也缺乏监督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我国加入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现行高位法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宽泛的问题,对于专门法律监督的力度效果以及司法透明度的影响不言而喻,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论文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管检察机关,造成检察监督严重滞后,使监外执行检察成了马奇诺防线。再如,公诉人既履行公诉职责又负有监督责任,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既不利于法律监督,也不符合诉辩平等的诉讼原则。现行管理体制不科学。主要表现是领导体制不科学和检察机关地位偏低。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立法存有缺陷。方面,国家高位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关的财力物力和人才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相比凸显匮乏。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立法存有缺陷。方面,国家高位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存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中,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而低位法又缺乏规定和不便规定,检察机关是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实施法律监督的,因此法律监督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利益的制约。当法律监督与地方利益相致时,地方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不言而喻当法律监督触及地方利益时,地方领导往往从地方的发展与稳定考虑处理问题。有的充当调解员,游说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和平共处甚至有的以仲裁者自居,指责检察机关自扬家丑没事找事,以服务大局为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法律监督不了了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现行高位法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宽泛的问题,对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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