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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精神文化生活。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十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十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网络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居住环境。


第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十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十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十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章社会服务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十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网络版。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第十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规划,加大投入。


第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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