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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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落后造成的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十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


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打印版。


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构进行评估。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十条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十条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般应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打印版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第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方委托。


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由本人负担。


第章附则第十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


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十条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章评估程序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条第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


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十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条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申报日期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试行版打印版。


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十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


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进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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