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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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章运营管理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十条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


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节建设管理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十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十经市交通运输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网友投稿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十条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十条有轨电车上,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的车道。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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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章运营管理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定期对从业人员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


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有轨电车车道,包括专用车道和非专用车道。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


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的车道。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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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佩戴工作证件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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