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2013年机动车交强险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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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十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条被保险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年机动车交强险条例。


第十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年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条投保人不得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赔偿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条投保人不得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十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抢救费用年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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