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1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6-03-28 20:00

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宽度不足米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


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条设置临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后,方可进行经营。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泊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闲置泊位处元以下罚款。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投入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米内,居民住宅窗外米内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米以内铁路沿线两侧米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动车辆的场所。


第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路段。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


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日起施行第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


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条机动车路段。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


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条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泊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闲置泊位处元以下罚款。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投入使用的机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

下一篇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1页
1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2页
2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3页
3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4页
4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5页
5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6页
6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7页
7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8页
8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9页
9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10页
10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11页
11 页 / 共 12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第12页
12 页 / 共 12
  • 内容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Hi,我是你的文档小助手!
    你可以按格式查找相似内容哟
筛选: 精品 DOC PPT RAR
小贴士:
  • 🔯 当前文档为word文档,建议你点击DOC查看当前文档的相似文档。
  • ⭐ 查询的内容是以当前文档的标题进行精准匹配找到的结果,如果你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顶部的搜索输入框输入关健词进行。
帮帮文库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