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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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非机动车修理管理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摊点。


第十条市容环境管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条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


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第十条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变更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转移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条注销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牌证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灭失损坏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第十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法第十条规定,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号发布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全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行为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拼装非机动车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


第十条无主非机动车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


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


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作无主车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将认定无主非机动车的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条非机动车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条准予登记上牌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变更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转移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条注销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或者修理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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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非机动车检验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转让和过户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米的范围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十条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必须年满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立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修理摊点的,对当事者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予以取缔,对当事者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其他处罚规定未按规定做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或者修理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新机动车驾驶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十条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米人力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米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第十条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名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周岁以上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第十条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上第十条非机动车交易管理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


第十条非机动车修理管理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摊点。


第十条市容环境管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条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


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


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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