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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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的蓄车第十条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其他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通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可以视为提供义工服务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分之以上警力每天分班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时定点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行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交通警察可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内容。


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实行计算机自动评判。


驾驶车辆时系安全带使用转向灯行经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减速避让等基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应当纳入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技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的核心内容。


第十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受理经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申请人提出的驾驶证考试申请。


第十条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两次或者记分达到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其参加驾驶理论考试。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次以上或者记分达到十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其参加驾下协助维护过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点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提供道路交通状况道路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完好情况等信息就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凡年满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凡年满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或者监督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进行道路交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


第十条教练车考试车按照营运车辆管理。


教练车考试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达到营运车辆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持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第十条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


第十条建立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制度。


对于保险周期内交通事故赔款次数较多赔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增加对于保险周期内没有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优惠。


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保险同业公会研究制定,并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其他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办理其新购臵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


第十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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