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宅基地用地指标。
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
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十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第十条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自发给宅基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
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
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向集体支付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元工本费。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第十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
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地的原则。
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第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
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
农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元工本费。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元工本费。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十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
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元工本费。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第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
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
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向集体支付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第十条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
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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