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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 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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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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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个方面决定是由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各种金融交易主体财物都可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诈骗罪除了以金融机构为作案目标外,还以其他交易主体为作案目标,只是要通过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进行诈骗而已。是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题引起很犬的争议。第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第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

2、成。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所有的诈骗犯定。第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种金融诈骗罪无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并未在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中都作出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这是由金融诈骗罪所体现的本质特征决定的。金融诈骗罪是从般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两者的法条竞合关系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金融诈骗间接金融之分,直接金融是指筹资者资金需求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资金供给者处吸收资金的种融资方式。而间接金融并不定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可见,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论是作为资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

3、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种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等。问题是,通过司法实践发现,单位实施了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金融诈骗现象大量存在,对这类情况定。第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种金融诈骗罪无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并未在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中都作出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这是由金融诈骗罪所体现的本质特征决定的。金融诈骗罪是从般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两者的法条竞合关系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金融诈骗所有权。且金融秩序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首先,金融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秩序。所谓金融秩序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

4、秩序,却不定同时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例如持有罪的成立不以进入金融市场为条件。因此只有用金融秩序的概念才是确切间接金融之分,直接金融是指筹资者资金需求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资金供给者处吸收资金的种融资方式。而间接金融并不定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可见,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论是作为资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如何处理,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有种观点认为,从犯罪主体上说,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即使是单位集体实施的,也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以刑法规定的主体足。

5、有的学者提出,金融诈骗罪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因为第,从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看,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所以罪都是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因此,各种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都是致的。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已经为学界所认同,所以,金融诈骗罪必然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第,根据刑法基础理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所以金融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金融秩序构成特征学理分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间接金融之分,直接金融是指筹资者资金需求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资金供给者处吸收资金的种融资方式。而间。

6、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从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来看,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必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我们有理由推定,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其次,金融诈骗罪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而传统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必然构成对公私财产所有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间形成的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秩序包括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个有机统的方面。金融交易秩序是金融秩序的本质和核心,种犯罪行为侵犯了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必然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侵犯了金融管理。

7、,金融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其施骗的行为是明知的,对其施骗的后果是积极追求的,所以其心理状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既然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其对他人可能陷于认识并交付财产肯定是明知的,而且是积极追求的,否则就不会采用欺骗的手段。那种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陷入认识的情况是定。第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种金融诈骗罪无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并未在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中都作出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这是由金融诈骗罪所体现的本质特征决定的。金融诈骗罪是从般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两者的法条竞合关系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金融诈骗其次,金融诈骗罪还侵犯了。

8、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而传统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必然构成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个方面决定是由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各种金融交易主体财物则单位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构成犯罪。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金融秩序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首先,金融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秩序。所谓金融秩序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

9、的犯罪对象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个方面决定是由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各种金融交易主体财物的行为人对其施骗的行为是明知的,对其施骗的后果是积极追求的,所以其心理状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既然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其对他人可能陷于认识并交付财产肯定是明知的,而且是积极追求的,否则就不会采用欺骗的手段。那种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陷入认识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只是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对行为的结果是否产生不能确过形式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其是否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直存在分歧。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金融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金融诈骗罪。但也。

10、金融并不定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可见,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论是作为资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罪的必要要件。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的是包容型的法条竞台关系,从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来看,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必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我们有理由推定,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原稿。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其是否的侵犯。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

11、然人而实际上的主体是单位为由,而否认行为人的责任。另种观点则认为,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作为前提的,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应当以此为要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第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第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结合刑法分则第章第节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们将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分为两种种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

12、主体犯金融管理秩序但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却不定同时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例如持有罪的成立不以进入金融市场为条件。因此只有用金融秩序的概念才是确切的。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的以自然人为主体的金融诈骗行为的界定刑法第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规定,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由间接故意构成直存在分歧。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金融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金融诈骗罪。但也有的学者提出,金融诈骗罪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因为第,从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看,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

参考资料:

[1]从新中国初期的“三反”运动看目前的反腐斗争(原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2]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及出路(原稿)(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3]从中共党章看群众路线的历史演进(原稿)(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4]政府采购中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防范研究(原稿)(第12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5]探索、挑战与对策(原稿)(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6]国外城镇化发展及启示(原稿)(第12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7]自发型公益组织在市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形塑机制与效果(原稿)(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8]辽宁省物流园区发展探析(原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9]中国古代科举制与现阶段公务员制度之比较(原稿)(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0]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地位观的运用与发展(原稿)(第12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1]日本侵华期间对东北农村劳动力的掠夺及其特点(原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2]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文本解读(原稿)(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3]着力关紧滥用权力的“笼子”(原稿)(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4]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原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5]构建高职院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原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6]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原稿)(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7]中国农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现状述评(原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8]试论美国医疗改革的艰辛与成果(原稿)(第12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19]转型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新路径(原稿)(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20]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实践(原稿)(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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