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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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应在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号。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在每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


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控制。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在每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条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实性负责的声明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在每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十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在每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月十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


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控制。


第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实性负责的声明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在每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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