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原稿。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日本及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观点。
是民法通则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民事责任中,亦有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
在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民事立法中,对拾得遗失物等财产的责任,多作给予奖赏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在将原物归还失主的时候,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以适当的奖金或者报酬如果无失主认领,则将遗失物半充公,半充赏。
这样的做法,对拾得人不将拾得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种鼓励,具有进步的社会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依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相反,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积极的鼓励,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法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研究论文原稿。
以上各种主张的视点和角度各有不同,在实行中,亦各有解决各自矛盾的办法。
笔者认同将其认定为单独行为,理由如下第,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按契约说,如果相对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便完成了该广告规定行为,广告人仍可以其无适法资格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义务。
而按单独行为说,单独行为是仅由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约定不特定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即支付报酬,随即在刚搞当事人之间产生有效之债相对人有无行为能力不影响债的效力。
广告人应对任何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第,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按契约说,悬赏广告为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
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之前,合同仍未成立,广告人可按合同法规定撤回或撤销要约。
相对人完全可能已为完成指定行为做好准备工作,广告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将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得因信赖广告行事的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
而依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单方已为自己设定负担,相对人无论是否知晓悬赏广告的存在或内容,均不影响其主张权利。
是民法通则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民事责任中,亦有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
在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民事立法中,对拾得遗失物等财产的责任,多作给予奖赏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在将原物归还失主的时候,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以适当的奖金或者报酬如果无失主认领,则将遗失物半充公,半充赏。
这样的做法,对拾得人不将拾得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种鼓励,具有进步的社会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依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相反,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积极的鼓励,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法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日本及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观点。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第,须有广告人。
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上网发布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切方式均可。
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研究论文原稿。
摘要当代社会,悬赏广告现象相当普遍,但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是否合法,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
本文试从单独行为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其合法性,以澄清大众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法性法律性质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
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广告未做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行为的,如公安机关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以现金奖励。
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用,绝大多数持肯定的态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例选中,近年来也发表了数起悬赏广告的案例,法院均判决支持行为人的诉讼请求。
摘要当代社会,悬赏广告现象相当普遍,但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是否合法,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
本文试从单独行为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其合法性,以澄清大众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法性法律性质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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