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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吸收各民族习惯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法的和可行的。


因为我国宪法已经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和少数民族自治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同时,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确实包含了些有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成分,因此民族地区立法中吸收民族习惯法也是可行的。


当前我国有些民族地区的立法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尤其在与人口发展密切联系的婚姻继承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采取了变通,取得了定的成效。


比如,在阿坝州在继承顺序的问题上,就考虑到该地区的民族的继承习惯,配偶未死之前,子女无权继承,子女继承由常在父母身边生活赡养父母直至送终的子女继承,于是在重申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后,强调了协商继承的原则。


除了直接将民族习惯法的规定吸收为法律规范以外,民族习惯法的些精神也可以为民族地方立法提供价值指引,比如,在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中,坚持些民族习惯法中的生态文明观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民族习惯法规范着西南民族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民族人口的发展,有些影响在今天看来是消极的,但是也有许多规定是积极的。


多子多福与适度人口并存西南所有的民族都有形式多样的求子习俗,婚后段时间未有孕育迹象或只生女不生男的夫妻,用不同的方法祈求早日生育儿女或者生育儿子。


在宗教崇拜上,很多民族有生殖崇拜,如壮族崇拜青蛙和专管生育的花神苗族是鸟蝴蝶蛇等动物或植物崇拜彝族崇拜掌管生育的石神以及葫芦崇拜布依族有女阴和男根崇拜白族有女阴和男根崇拜水族有地母石祖生育神鱼崇拜佤族崇拜女性生殖器摩梭人崇拜石祖久木鲁,拉祜族有葫芦崇拜和生育神崇拜,等等。


很明显,这些崇拜对象都有多育生殖力强的寓意。


从西南少数民族的求子习俗和生殖崇拜来看,人们已经在头脑中深深地烙下了多生的烙印,并且通过祭祀巫术等等宗教仪式不断地提醒人们,使这观念反复得以强化,最后形成了固有的思维,觉得非多生不可,如果不这样就会有悖伦理和道德,甚至受到习惯法的惩戒。


由于自然环境的相对恶劣以及历史等原因,西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


影响西南地区快速发展的原因很复杂,人口问题就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之。


从年全国第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而西南地区的所有世居民族的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都高出这个数据,其中苗族为,彝族,布依族,水族,布朗族,而珞巴族竟高达全国的出生性别比为,西南大部分民族都高出这个数据,其中壮族,侗族瑶族,水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珞巴族,但是也有些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很低,像门巴族为,而基诺族只有全国各民族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为,西南所有的世居民族都低于全国平均比例,最高的为纳西族占,而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景颇族布朗族德昂族的比例不到。


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低下大部分民族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这些成为了西南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最突出的标志。


民族人口问题成为了阻碍西南少数民族人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


民族习惯法对西南民族人口发展的影响分析民族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性规范,包括习惯禁忌和行为规范等。


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民族特征,并被本民族的人们熟悉认可自觉遵守,对于本民族人们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民族习惯法内容广泛,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存在着这样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是没有法律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礼和习惯。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国家制定法,而礼和习惯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习惯法,费孝通先生将之称为存在于乡土社会的礼治依靠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对于地处偏僻封闭的西南少数民族,国家制定法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各民族较为规范完整的习惯法找到了生存的土壤,担负起维持民族社会秩序和安全团结的责任。


这是因为真心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致或相近的规定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


民族习惯法与西南民族人口发展论文原稿。


重男轻女男女平等与重女轻男并存在西南大部分民族中,家族或宗族习惯法强调生育男性用以传宗接代和确保家族兴盛,促成了人们对于男性及男性数量的无上的追求,对于无法生育或没有生育男孩的女性来说,在家庭和宗族中是毫无任何权益可言的,甚至会认为无法生育或没有生育男孩是自己的罪过,主动提出离异或督促丈夫纳妾。


西南各民族的夫妻关系都比较牢固,不轻易离异,尤其对于生育了后代的家庭更不允许离异。


但是大部分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中规定了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儿的妻子是可以离异或者纳妾的,如佤族侗族傈僳族景颇族基诺族门巴族苗族彝族藏族白族哈尼族水族仡佬族等等。


这样的规定不能保障女性的平等权益,使得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低下,定程度上促使女性沦为生育的工具。


大部分民族的继承习惯法也规定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即使有,也只是很少的陪嫁物品,这些民族有壮族苗族彝族布依族白族哈尼族水族佤族纳西族傈僳族,仡佬族布朗族阿昌族基诺族等。


在社会交往习惯法中往往规定只有男性才有主持或参与重大的社会交往活动或仪式的权利,有些民族甚至规定没有儿子的男人也不可以参加这些活动或仪式的。


在有些民族的丧葬习惯法规定没有儿子的夫妻死后不能葬入宗族共有的墓地。


以上习惯法的规定都使得这些民族的人们在生育上重视男性,哪怕已经生育了个女孩也要生育男孩。


在西南地区并非所有的民族都是重视男性的,云南宁蒗县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纳西族和普米族,实行走婚制,由家中最为年长的女性担任家长,实行的是女系继嗣白族为了弥补没有儿子的缺陷,普遍存在着招赘婚,传承家族血脉瑶族有从夫居和从妻居两种,家长或由男性或由女性担任,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地位平等拉祜族有从妻居的传统习俗怒族有讨男子习俗藏族由承担赡养责任的儿女继承财产,男女均可继承财产,藏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傣族家庭成员地位平等,儿女都可继承财产。


这些民族从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等方面保障了女性的权益,促使了男女平等,在生育性别的选择上,没有特殊的偏好,生儿生女都很高兴。


而像摩梭人傣族甚至有定的女性偏好,在他们的社会中更期待增添女性来传承香火,他们认为无男不愁儿,无女水不流,生女重于生男,女儿是根根。


在西南地区,民族习惯法对于人们在出生性别的选择上是有着定的影响的,其中大部分民族有男性偏好,但是同时有的民族对性别没有特殊的偏好,有的民族更加期待生育女孩,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人口性别结构文化。


由于自然环境的相对恶劣以及历史等原因,西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


影响西南地区快速发展的原因很复杂,人口问题就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之。


从年全国第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而西南地区的所有世居民族的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都高出这个数据,其中苗族为,彝族,布依族,水族,布朗族,而珞巴族竟高达全国的出生性别比为,西南大部分民族都高出这个数据,其中壮族,侗族瑶族,水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珞巴族,但是也有些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很低,像门巴族为,而基诺族只有全国各民族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为,西南所有的世居民族都低于全国平均比例,最高的为纳西族占,而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景颇族布朗族德昂族的比例不到。


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低下大部分民族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这些成为了西南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最突出的标志。


民族人口问题成为了阻碍西南少数民族人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


民族习惯法对西南民族人口发展的影响分析民族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性规范,包括习惯禁忌和行为规范等。


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民族特征,并被本民族的人们熟悉认可自觉遵守,对于本民族人们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民族习惯法内容广泛,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存在着这样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是没有法律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礼和习惯。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国家制定法,而礼和习惯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习惯法,费孝通先生将之称为存在于乡土社会的礼治依靠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对于地处偏僻封闭的西南少数民族,国家制定法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各民族较为规范完整的习惯法找到了生存的土壤,担负起维持民族社会秩序和安全团结的责任。


这是因为真心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致或相近的规定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


民族习惯法与西南民族人口发展论文原稿。


民族习惯法规范着西南民族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民族人口的发展,有些影响在今天看来是消极的,但是也有许多规定是积极的。


多子多福与适度人口并存西南所有的民族都有形式多样的求子习俗,婚后段时间未有孕育迹象或只生女不生男的夫妻,用不同的方法祈求早日生育儿女或者生育儿子。


在宗教崇拜上,很多民族有生殖崇拜,如壮族崇拜青蛙和专管生育的花神苗族是鸟蝴蝶蛇等动物或植物崇拜彝族崇拜掌管生育的石神以及葫芦崇拜布依族有女阴和男根崇拜白族有女阴和男根崇拜水族有地母石祖生育神鱼崇拜佤族崇拜女性生殖器摩梭人崇拜石祖久木鲁,拉祜族有葫芦崇拜和生育神崇拜,等等。


很明显,这些崇拜对象都有多育生殖力强的寓意。


从西南少数民族的求子习俗和生殖崇拜来看,人们已经在头脑中深深地烙下了多生的烙印,并且通过祭祀巫术等等宗教仪式不断地提醒人们,使这观念反复得以强化,最后形成了固有的思维,觉得非多生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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