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论文原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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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或拖延执行,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


第,法院民事执,检察长有权参与诉讼。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不仅对涉及公益事项的案件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的权力,同时还有权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起起诉。


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仅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禁治产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有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上诉的权力。


日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检察官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对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提起诉讼。


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法院内部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并指出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可行性,而且也具有坚实的理论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立法将民事执行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的项基本原则,其范围应该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明确规定了民事审判活动必须臵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


民事审判活动从狭义上讲专指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这阶段,但从广义上讲应指民事案件从起诉到执行整个过程。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活动应作广义上的解释。


只有如此,才能体现诉讼活动的完整性,这也是立法的原有之意和应有之意。


因此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论文原稿经作出当即生效,尤其是旦法院作出的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执行异议等涉及实体性权利的裁定发生,对其救济途径十分有限。


目前民事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执行的外部环境差,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协助执行的人法律意识薄弱,逃避履行债务,有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对外地当事人申请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千方百计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或拖延执行,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


第,法院民事执行体制不利于裁决的执部监督作用极其有限,而且不能摆脱自己监督自己具有的根基性缺陷,必须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力量。


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能更好弥补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权利救济力量的不足和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较法院的内部自行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透明度,更强的制约性,更明显的公正性,也更能取信于民。


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法院内部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并指出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可行性,而且也具有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


最后,提出来解决这问题,即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就内部因素而言,即法院内部自行监督。


法院内部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现状民事执行活动既涉及审判活动,还涉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执行财产的处理以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部分专门规定了执行监督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规定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统管理监督和指导作用,并明确了监督的具体方式。


年完善立法,将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要么将民事执行问题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或是单独设立强制执行法。


不管最后采用何种方案,笔者认为都应该以立法的方式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下来,都应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范围方式具体程序等内容并做出规定。


在这方面立法没有修订前,两高可就如何监督执行活动进行协商,联合下发监督执行活动的司法解释。


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与法院配合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等问题作详细规定。


关于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的,制度是不断完善的。


民事执行权的行使,在执行权行使理论上与刑事执行权的行使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只是在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要求措施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设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可见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还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种生效裁定,即仅限于审判环节的监督。


同时民诉法除抗诉外,未规定督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这就导致了些人采取非法拘禁等过激的私力救济方式,而引发了群众到有关部门上访缠访的问题。


总的来说,当前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实践工作还比较薄弱,可操作性差,检察机关应有的专门法律监督作用发挥的不充分。


结合多年来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笔者对检察机关如何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出如下设想,以期有益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由于执行中的裁定作出时就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要求受到侵害的人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执行裁定作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仍是种上对下的监督。


对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笔者认为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这样即能确保由熟悉案情的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又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论文原稿。


在刑事诉讼方面,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比较完整与充分的。


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而且监督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制度是不断完善的。


民事执行权的行使,在执行权行使理论上与刑事执行权的行使没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仍停留在法院内部监督自我监督为主的封闭状态,未在程序上公开化和透明化。


可见,这种内部监督作用极其有限,而且不能摆脱自己监督自己具有的根基性缺陷,必须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力量。


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能更好弥补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权利救济力量的不足和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较法院的内部自行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透明度,更强的制约性,更明显的公正性,也更能取信于民。


完善立法,将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论文原稿其他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故检察机关对执行机构的乱执行不执行以及超期执行行为的监督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这就导致了些人采取非法拘禁等过激的私力救济方式,而引发了群众到有关部门上访缠访的问题。


总的来说,当前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实践工作还比较薄弱,可操作性差,检察机关应有的专门法律监督作用发挥的不充分。


结合多年来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笔者对检察机关如何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出如下设想,以期有益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论文原稿。


事执行工作,而是按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由法院自行纠正,来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侧重于效率,即在于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要考虑时效问题。


结合实践需要,建议可以在立法中规定年的监督时效。


这样方面可以推进法院提高执行率,另方面有利于及时实现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维护司法权威。


在刑事诉讼方面,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比较完整与充分的。


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而且监督的范围是逐步扩大判决确定的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另方面不但危及社会的安定秩序,更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必须通过多方途径来解决这问题,即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就内部因素而言,即法院内部自行监督。


法院内部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现状民事执行活动既涉及审判活动,还涉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执行财产的处理以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部分专门规定了执行监督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规定明出后相对人即可申诉,检察院亦有权监督。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应赋予检察机关这种事后监督的权力。


检察权是项单独的典型的国家公权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体现出谦抑审慎原则。


从理论上说,方面任何公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进行自我扩张的天性,检察权属于公权力,如果不加控制,必然会造成权力的异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就会走到制度初衷的反面。


另方面由于民事执行主要涉及私权利的实现问题,检察权作为公权力应当被控制在必要的和合理的范围内,要保证执行权的正常行使。


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监督,并不是要干预法院的民有本质性的区别,只是在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要求措施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设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可见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还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种生效裁定,即仅限于审判环节的监督。


同时民诉法除抗诉外,未规定其他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故检察机关对执行机构的乱执行不执行以及超期执行行为的监认。


要么将民事执行问题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或是单独设立强制执行法。


不管最后采用何种方案,笔者认为都应该以立法的方式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下来,都应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范围方式具体程序等内容并做出规定。


在这方面立法没有修订前,两高可就如何监督执行活动进行协商,联合下发监督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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