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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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鼓励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


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间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拓展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


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


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


第章政务环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章产业环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建立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


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完善项目筛选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合并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章人文环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宜创城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条发扬芜湖企业家的创业干事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章产业环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制定相关规划和引导政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建立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


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完善项目筛选机制,按照规定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鼓励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


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间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拓展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


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


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


第章政务环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涉税事项等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通过法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条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可以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开放措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角区域体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落实长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互动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统的市场服务体系。


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推介先进经验。


第章市场环境第条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站式集成服务。


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探索推进业证改革,将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证准营。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流程。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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