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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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第章信用体系建设第条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诚信行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向社会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与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合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实施政务诚信风险防控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本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本市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维护良好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本市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诚信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的诚信教育体系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诚信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信公益宣传。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十条其他信用信息的查询按照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制定并公布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规范和信用报告格式。


第节信用信息异议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存在或者遗漏的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开的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在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标注,并根据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结果更新标注。


第十条市公共信用机构受理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异议公共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致的,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异议公共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致的,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立即转送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受理或者接到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经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成立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存在的,予以更正存在遗漏的,予以补充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开的,停止公开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的,将相关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条其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异议的申请受理和处理,参照本章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的规定执行。


第章信用监管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实行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和招商引资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咨询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进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专项评价。


第十条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共信用专项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本单位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对该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节般规定第十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及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等。


信用主体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不予记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公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不良信用评价的,应当事先告知该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信用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


第十条信用主体有权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提出异议。


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等制度,并为信用主体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自身信用状况提出信用信息异议等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开展信用评价的,还应当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条信用主体认为对其信用信息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处理信用监管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用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标注。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节信用信息查询第十条查询自身信用状况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信用状况的,应当获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免费查询。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情况,并保存该查询记录年以上。


查询记录包括查询时间查询人信息授权人信息和授权证明等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十条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具有关联性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十条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是其初次实施并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据事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第十条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编制更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编制更新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列入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或者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不再列入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第十条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包括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依据实施惩戒措施的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信用主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共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根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在本市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于下列范围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共管理机构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并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其认定标准,包括列入和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本单位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对该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节般规定第十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及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等。


信用主体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的,公共管理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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