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责任,由市科技主管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设备和资料,并处以万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第人侵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理论界通常将第人侵权称为恶意第人侵犯商业秘密,与之相对应,善意第人是指当第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
这种行为可以是发生在生产方面,也可以是发生在经营或其他的方面。
在生产方面常常是将生产方法配方设计加以运用,从而改进产品生产和设备的更新。
在经营方面则利用营销计划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来拓宽客户群体完善销售计划加强广告宣传等。
披露行为。
所谓披露,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扩散使不应该知道该商业秘密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使有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状态。
通过对条文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本条存在如下缺陷关于获取的规定。
按照本款的逻辑及罪刑相适的原则,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看做是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延伸,即包括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但是本款的获取未规定以非法手段的前提。
似乎明知或应知第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使是合法获取也应当构意的过失之意。
第,应知是应当知道而未知,如果认为应知是已经明知,那么条文表述又何必画蛇添足呢实践中虽然不乏用客观第人标准推定行为人应当是明知,但是应当是明知和应知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将者肆意等同,笔者实难认同。
故笔者认为,第人侵犯商业秘密法条本意主观上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造成了实践中定罪的种种困难。
在有关主观状态认定客观行为方式的责任问题理论上的解读也是争论颇多,使得民法与刑法出现断层。
我们应当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去探究法律的实然状态,然后通过立法和司法两大途径去达到法律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商业秘密第人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引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缘起和现状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开始发展,各企业间纷纷关注如何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论文原稿也不够准确。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尚可称为滥用商业秘密,但将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称为滥用似乎过于牵强。
对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解读。
我国现行刑法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罪过形式包含故意是无可争议的,因为明知而是刑法罪状典型的故意犯罪表述方式。
而由于对应知的不同理解,对于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争议颇多。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应知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是故意犯罪,那么,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就是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明知或应知都是故意,而应知主要是依据所查证的事实进行推知。
有持否定说者给出的理由如下侵犯商业秘密本质属于侵权行为,是有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过失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侵犯性特征。
刑法条第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仅出现应知不能认定法律第人侵犯商业秘密杂糅于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之中不符合刑法的本意。
另外,第种观点将行为方式分为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实则是对法条种行为方式通过行为手段进行分类,未突出第人侵权的特性,也未区分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而非法处分商业秘密行为与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种观点的缺点则在于将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统称为滥用,过于宽泛,用词也不够准确。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尚可称为滥用商业秘密,但将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称为滥用似乎过于牵强。
其,把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犯罪与我国刑法篇章结构不协调。
从刑法的篇章结构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章第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该节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均只能由故意构成。
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论文原稿失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侵犯性特征。
刑法条第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仅出现应知不能认定法律明确规定过失犯罪。
明知是以应知为前提,应知是从明知推出的。
笔者不敢苟同。
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有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过失行为不具有侵犯性是十分荒谬的。
首先,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对法益的侵害,都具有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性。
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理解为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免过于武断。
其次,仅从主观上去判断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沼。
犯罪认定是个主客观相统的整体,过失犯罪是对故意犯罪的重要补充。
很多犯罪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态,但具有过错,客观上产生了定的危害性,故仍具有可罚性。
第,认为过失犯需法律明文规定不错,但是如果将法律明文规定理解为法律明文写出过失犯本罪又犯摘要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造成了实践中定罪的种种困难。
在有关主观状态认定客观行为方式的责任问题理论上的解读也是争论颇多,使得民法与刑法出现断层。
我们应当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去探究法律的实然状态,然后通过立法和司法两大途径去达到法律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商业秘密第人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引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缘起和现状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开始发展,各企业间纷纷关注如何才能获得竞争优势生存发展下去,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就在这种充满竞争的环境中得到了极大的体现,国家立法也开始给予关注。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
年,我国对刑法修订后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正式将商业秘密犯罪单其排除在犯罪之外。
而对于恶意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应当先民后刑的原则。
刑法作为民法和行政法的补充。
余论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选择。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分为实质和形式的两个方面。
在形式上,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大原则即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遵循法律的本意。
自柏拉图以来,人们基本上就不再对立法权的合法化过程表示怀疑。
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在主张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提倡绝对的法律主义防范司法专横的同时,也铸就了立法至上甚至立法贯正确的神话。
然而,立法的缺失与不当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刑法,在立法理念上体现了我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预防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视。
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填补了我国对商以规制。
如果对此行为加以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正如前所述,此类行为加以处罚有弃重罚轻之嫌。
但是如何规制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留给民法和行政法加以规制,且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先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因违约披露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受让使用或者再向他人披露该技术秘密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责任,由市科技主管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设备和资料,并处以万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第人侵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理论界通常将第人侵权称为恶意第人侵犯商业秘密,与之相对应,善意第人是指当第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可以看出,这是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善意第人做的方设计加以运用,从而改进产品生产和设备的更新。
在经营方面则利用营销计划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来拓宽客户群体完善销售计划加强广告宣传等。
披露行为。
所谓披露,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扩散使不应该知道该商业秘密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使有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状态。
通过对条文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本条存在如下缺陷关于获取的规定。
按照本款的逻辑及罪刑相适的原则,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看做是第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延伸,即包括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但是本款的获取未规定以非法手段的前提。
似乎明知或应知第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使是合法获取也应当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按照条第款对待第人侵权的态度,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才构成犯罪。
体现了我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预防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视。
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填补了我国对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商业秘密的立法体系,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意义。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法将商业秘密罪入罪十余年期间,商业秘密犯罪并没有得到明显地遏制,相反却是每年的犯罪数量和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
参考文献周光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学报,永红知识产权罪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张明楷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詹复亮论侵犯商业秘密罪,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卷北京法律出版社,王俊民,李飞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人谈中国刑事法杂志,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第版詹复亮论侵犯商业秘密罪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卷北京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论文原稿秘密刑事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商业秘密的立法体系,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意义。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法将商业秘密罪入罪十余年期间,商业秘密犯罪并没有得到明显地遏制,相反却是每年的犯罪数量和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
参考文献周光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学报,永红知识产权罪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张明楷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詹复亮论侵犯商业秘密罪,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卷北京法律出版社,王俊民,李飞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人谈中国刑事法杂志,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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