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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们而言,拿出他们所拥有的巨额财富的部分捐资办学发展社会公益或慈善事业,体现了其社会责任但对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来讲,从投资办学到捐资办学的角色转换,无异于让他们捐出全部身家。
非营利选择登记客观上扩大了公益性教育供给,支持了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政府理当予以褒奖和补偿。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但对于这种从投资办学到捐资办学的行为,政府并没有明确的鼓励政策,即便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本质上从事的都是公益性事业,这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
其公益性不是由出资方式决定的,而是由教育服务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政策支持不能只停留在些方面享受或拥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待遇,相关的鼓励和奖励政策既要考虑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未来的发展,还要考虑到这些学校以往的建设与发展。
在民办非企业的政策背景下,举办者为民办高校建设与发展所作的投入以及所付出的心力,在支持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同时,减轻了政府财政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投入的压力。
因此,政府的鼓励和奖励政策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对举办者的办学和捐赠行为进行奖励的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国家如何鼓励如何奖励和表彰,应当有更明确具体更富有吸引力的办法,要让举办者愿意捐且捐了不后悔。
第,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常态化的财政支持政策。
省级政府应当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纳入财政资助范围,即于学校自登记非营社会捐赠贡献良多。
另外,政府有套完善的资助私立高校办学的政策和制度,对私立高校运行和发展发挥了兜底的作用。
美日等国也有数量可观的营利性私立高校,但并非私立高等教育的主流,而且往往是因陋就简办学或者采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办学,以减少办学成本,少有建立传统高校办学体制的。
我国现有的民办高校办学历史短,有的还是第代举办者主政,有的处于第代和第代的交接阶段,投资营利在短期内仍将是主导性的动机。
在举办者政府和社会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贸然实施分类管理政策风险是很大的。
完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的策略分类管理政策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却很难说是个良策。
前述政策实施的困境不仅难住了民办学校,而且难住了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在推行分类管理政策的时候,面临左右为难的境地,所以,各地在具体要求上要么采取拖延之策,要么采取灵活之策。
如果不对现行政策加以完善,可以预见,其后果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第,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成为主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这是政策所希望的,也是民众浅谈完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的策略高等学校论文为学生贷款贴息两种途径。
从我国已出台营非登记办法的省份来看,尚无个省份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生均拨款政策或在办法中确定生均拨款要求和标准。
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稳定与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密切相关,对此,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不可否认,法律进步确认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且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和权益保障提出了要求。
但是,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其教师仍然不可能像公办高校教师那样拥有国家事业编制身份,与之相应的待遇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更令他们可能感到尴尬的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提高学费标准增加办学收入,从而更有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受学费收入和其他经费的限制,不太可能使其教师待遇具有更大的竞争力。
在笔者最近进行的项对多位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非营利登记,就相当于捐出了学校资产,也就意味着他不再拥有对这些资产的支配权。
对于资本大鳄办实业起家的亿万富翁们而言,拿出他们所拥有的巨额财富的部分捐资办学发展社会公益或慈善事业,体现了其社会责任但对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来讲,从投资办学到捐资办学的角色转换,无异于让他们捐出全部身家。
非营利选择登记客观上扩大了公益性教育供给,支持了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政府理当予以褒奖和补偿。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但对于这种从投资办学到捐资办学的行为,政府并没有明确的鼓励政策,即便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也还只是在法律上作了承诺,缺少明确的具体办法。
第,非营利性高校发展前景不确定。
举办者都希望自己所举办的民办高校发展好前景光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高校更是希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以扩大办学的公益性。
这也是分类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所在。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能否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发展,政府完全没有必要改变政策,推行分类管理。
实际上,分类管理政策出台后,不仅举办者在营非选择上面临困境,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也面临严重的挑战。
营非选择后,谁应该对民办高校发展负责的问题便显露出来了。
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完成资产清算后,举办者对学校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他的原初动机应当是让学校的资产保值增值,这才符合其营利的办学目的。
而要资产保值增值,他直接的选择应当是把学校办好,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所以,举办者对学校发展负有直接的责任,学校发展的好坏与其营利需求高度相关,学校发展得好,举办者的营利前景就好学校发展得差,举办者的营利前景就差。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问题要复杂得多。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与之相关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捐赠者原举办者政府学校治理团队和社会力量等。
非营利性选择的困境选择登记为营利性高校难,是不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高校就容易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在选择的背后可能充斥着很多无奈和不舍。
民办高校以投资办学为主体第,可捐赠对象不明确。
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民办高校举办者捐资办学是值得鼓励的善举,如果他们捐赠的是现金或个人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如果他们所捐赠的是民办高校本身,或是民办高校经资产评估的资产含动产和不动产总值,那就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了。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法律所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包括举办者,如果是这样,举办者在不能对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是不能将民办学校捐赠出去的。
其次,在民办高校的总资产中,对举办者而言,可能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资产,除了他从开办到登记之前所投入的资本外,还包括这些资本的盈利收益和他个人经营学校所应得的收入,政府划拨或以优惠类管理政策,不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而且能够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有的税费减免和相关优惠。
如果财政支持真的能够到位,且建立起稳定支持的制度,这无疑是民办教育的福音。
浅谈完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的策略高等学校论文。
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已完成从积极探索到必须贯彻落实的演变。
该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在于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便于政府财政资助民办学校办学,打通金融资本进入民办教育的通道。
然而,政策出台后,我国民办高校陷入了举办者的营非选择困境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困境。
对此,需要制定明确而有吸引力的鼓励和奖励政策,引导举办者选择非营登记延缓营非登记,维护民办高等教育的稳定开展混合型民办高校发展试点,打通民办高校发展的第条道路。
关键词分类管理民办教育民办高校高等教育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满足了数以百万计的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而且为社会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据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发布实施,自此分类管理政策上升至法律层面。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教育规划纲要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完成了从积极探索到必须贯彻落实的演变。
政策的目的往往是直接而现实的,尽管有的政策可能包含了长远的谋划,但般来讲,现实的目的更具有导向意义。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从提出到成为政府政策再到成为国家法律,花了近年时间,从有关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讨论政策文件和法律精神以及少数地方的试点情况来看,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目的主要包括第,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
如上所述,到年前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表现出良好的势头,民办学校数便显露出来了。
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完成资产清算后,举办者对学校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他的原初动机应当是让学校的资产保值增值,这才符合其营利的办学目的。
而要资产保值增值,他直接的选择应当是把学校办好,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所以,举办者对学校发展负有直接的责任,学校发展的好坏与其营利需求高度相关,学校发展得好,举办者的营利前景就好学校发展得差,举办者的营利前景就差。
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