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致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方监管协议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章信息披露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上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条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问询发出监管函件约见谈话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人进行专项核查等措施。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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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章具体实施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请你继续关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股票上市初费为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的,每月交纳元超过的,每增加,月费增加元,最高不超过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缴纳,最高不超过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元的,每月交纳元超过元的,每增加元,月费增加元,最高不超过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