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及咨询服务,订约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第十条利润分配订约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十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方前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十条利润汇出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章财务会计与审计第十条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银行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十条货币单位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条审计与报表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
银行将对订约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
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
银行将免费向订约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十条银行审计师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条会计年度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为年会计年度。
第十章税务第十条税款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进口物资设备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税。
第十条减税免税及退税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章保险第十条保险及付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
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
付给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章银行职员第十条银行职员雇佣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审批及注册第十条审批生效日期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后,对订约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十条注册成立日期订约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章合同有效期第十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十条终止当发生下列任何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订约任何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因第十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十条清算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
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
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
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个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按照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
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方报告。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章保密及其他第十条保密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
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十章调解和仲裁第十条董事会内部调解订约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十条仲裁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按照联合国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
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任命后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天内联合任命另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
仲裁人将考虑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般法则,作出裁决。
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
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章合同文字第十条合同文字合同用中英文书写。
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通知书订约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方在第十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
如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方。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条会计与审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为个会计年度。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种外文书写。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
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按照本条第项规定提取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