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第十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税务财务审计第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起至十月十日止,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种外文书写。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
其所需要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章合营期限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
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方提议,董事会会议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十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保险第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十条由于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条甲乙任何方未按本合同第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个月算起,每逾期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方。
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由于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章适用法律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种方式仅能选。
第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章文字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公司盖章代表签字年月日国公司盖章代表签字年月日第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目录总则合营各方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技术转让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购买筹备和建设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外汇收支合营期限合营期满财产处理保险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第章总则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章合营各方第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资称丙丁方第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范本材料。
合营企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十条购买与销售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次计划,每半年申领次。
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
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方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合营企业代销或者经销。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条会计与审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为个会计年度。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种外文书写。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