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在非运行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致害人,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
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
交通违章行为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般原则判断。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致害人须有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过错推定责任,但并不包括故意在内。
因为故意以交通工具制造事故致害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此时以不属于这里所研究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范畴,而应该从般的民事侵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该过失形式采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则般可以免责。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其,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
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列出以下几点加以探讨。
比较法上之观察美国在美国,对于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为要件,即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
理由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并不被认为是危险的交通工具,他已经受到完全的控制。
不过,在美国实际生活中,汽车事故是通过交通事故保险来解决的。
这样,在实际中,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否则,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美国,过失责任理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每个社会成员对其他成员都负有种义务,即须以种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方式实施自己的行为。
美国最早提出交通事故实行无过失责任的是美国学者巴兰庭。
目前在美国,许多州通过保险方法对机动车事故引起的损害采取了无过失责任。
由此可见,美国的发展趋势为无过失责任。
英国英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直使用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
在阿蒙德诉克罗斯维尔案中,法官丹宁对这普通法原理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由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法律使汽车所有人承担种特殊的责任。
只要汽车是全部或部分用于所有人的事物或者为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方的任何过失负责。
可见,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方或驾驶人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德国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的国家。
德国现行道路交通法第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的,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方也不能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
对于汽车交通事故年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之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起,则不负赔偿责任。
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以予以高度的注意。
但此无过错责任费结果无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不可避免的事件为免责事由,被告如能证明自己方已尽高度的注意义务,且非车辆机能障碍或操作失灵所致,而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或动物引起,即属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因而可以免责。
日本在日本有关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有关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第条,第条第款设置了机动车保有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共同救济制度,再次,为了防备肇事逃匿等人身损害发生时保有者不明的情况下,在第条以下的规定中设置了政府的保障事业制度,在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人身事故受害的赔偿。
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于民法典条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实行转换运行供用人与汽车司机过错举证责任中的中间责任,且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免责在举证相当严格,事实上形成刑法法规之适用等问题时,即将依车辆大小而生的危险性列入考虑之列。
如健全之成年人比幼老残废者优,汽车比人为优等等。
在台湾学者留得宽所著的民法问题与新展望书中还用具体的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为限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以优者负担的责任更重。
优先同行权原则优先通行权是日本汽车事故赔偿理论中的概念,我国行政法规也确认这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它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
其确定优先通行权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所驾驶的车型以及行人。
优先通行权分为两种,即绝对的优先通行权和相对的优先通行权。
优先通行权的含义,在于优先通行权人期待着对方会尊重自己的优先通行权,使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方,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对自己更为有利。
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并不是就享有绝对的权利,而不负相应的义务,仍应在行驶中,对对方的通行态度,对自己的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让自己先通行与否等都有注意义务。
优先通行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活和过错及其过失相抵。
当存在优先通行权时,如果受害人忽视他方优先通行权而发生事故,则加害人可依据优先通行权,主张过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方不得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
例如,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方无疑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是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比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
在具体确定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期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客观因素。
六共同事故责任人按比例还是连带赔偿受害人问题现实中,经常遇到两辆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两辆都有责任,乘客或第三人受到伤害的案件,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要求两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中两人以责任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在侵权法理论上般被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最大特征是数个责任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发展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直接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在判决中对事故责任人直接划分比例赔偿,即按比例判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按比例分别责任赔偿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提供了种思路方法。
法院的主要理由是按过失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责任大者承担大的赔偿责任,责任小者承担小的赔偿责任两责任人不属共同故意侵权,依法不应判令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且避免连带赔偿责任后的两责任人为责任分担而再次诉讼,增加讼累。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在实践中以过失大小确定责任赔偿范围的做法很难操作。
无论是受害人求偿的举证工作,还是法官判定分配份额工作都难于完成。
在连带责任模式下,各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模式是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理论上较先进,实践上是较可行的。
第,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过错行为。
这种共同过错在主观上虽无意思联络,但在行为上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不可分割地构成为统的整体行为。
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趋势来说,连带责任模式已成立发展趋势。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设计均以意思联络为基础,但随司法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已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
例如德国民法第草案条第项明文规定多数人之行为导致损害,虽无意思联络,若各个行为对损害所生之部分,无法确定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应该顺应大陆法系的潮流。
第三,连带责任模式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相对与分别比例责任模式更为公平。
责成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进步表现,它体现了人类社会追求的公正与正义。
追究责任人连带责任可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较轻,从而使其请求权以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相反,按比例分别责任会使受害人的请求因数个责任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确定,或部分行为人无足够的财产赔偿时,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赔偿的后果。
受害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的过错,使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再次遭受分别责任人财产不足赔偿的风险,不符合法律的正义原则如果连带赔偿会造成两责任人之间讼累的危险,我们可以借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履行完保证责任后直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做法,则完全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七损害赔偿范围日本关于机动车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物件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治费陪同看护费住院杂费丧葬费房屋车辆等改造费配具费学习费特指受害人为学生的情形律师费休工补偿费因死亡所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等费用。
精神损害的赔偿分为三种情形受害人负伤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依受伤情况住院时间长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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