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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公社的权力机关,公社管理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
由于些原因,这条规定未能实现。
我们认为,乡镇人大有必要设立常设机关以弥补闭会期间的权力空白。
二事实问题决定权方面。
作为民主代议机关,人大是人民意志得以表达的场所。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决定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乡镇人大的事项决定权不限于重大,只要在上述法条规定内的事项,都有决定权。
与法律规定相比,现实情况大为不同。
大多乡镇人大会期为天,很多地方甚至是半天。
在此期间,人大要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行使选举权,还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建设计划等等。
虽然人大如期完成这些任务,但也只是完成而已,国家机关如果行使职权如赶工期般划,也都是指导性的,也不必通过代表大会审议,因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东西具有定的法律效力,现在的计划不应有这样的效力。
乡镇人大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更重要的预算监督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上。
四继续推进选举制度改革从选举法的修改上推动乡镇人大改革。
选举法历经数次修改,却少有能促进乡镇人大的改革的。
应当把国家机关正副职领导的选举改为律实行差额选举,除非提不出候选人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等额选举。
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是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重点突出不明,导致为些投机者所利用,变成了几乎律实行等额选举。
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人大代表不能自由选择,这同没有进行选举似无分别。
此外,还应当实行以居住地为标准的选举。
这是为了解决那些长期在外地工作而又热心于公共利益的人们而设的,这类人群在整个社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同样作为我国公民,应有平等的选举权,这要求必须为他们的选举创造条件,而不应是要选民去自己创造条件,否则,任何个理性的人都会在经济成本的压力下选择放弃的。
为选举创造条件,应被视为政府必须提供给选民的公共产品。
还有些学者提出另种改革进路,认为应当撤销乡镇级政权。
他们认为,在现行体制框架内进步加强乡镇人大职能建设的做法,并不能解决当前广大乡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可能的结果是体制顺当了,但政权机关叠床架屋,编制臃肿,陷入帕金森定律恶性循环之中,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因此应撤销乡镇政权,对行政区域比较大人口也比较多的县区,可以设立若干县级政府派出机构。
当前中国人口众多,区县人口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如果撤销乡镇级政权,带来的肯定是治安的混乱。
建国后的几十年间,我们也实行过县政府派出区公所的制度,但后来也被放弃了。
不是正式的政权很难行使权力,就像今天的派出所样,只是在极有限的范围内有处罚权限。
政权派出机关将面临更繁多的事务,因此势必会形成权力膨胀,再次成为实质上的级政权,如此往复,只能减弱办事的效率,毫无裨益。
持该观点的人或许还会说,可以让乡镇实行自治。
我国并没有自治的传统,历史上统治力量在乡村薄弱不是靠自治,在以血缘为中心的乡土社会里,统治的工具是道德和族规,而进入工业社会的今天,道德统治方式已经不再适应。
因此,更为可行的还是要强化乡镇人大职能,进步发挥乡镇人大作用,推进基层政权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结语乡镇人大的改革是必然趋势,不进行改革只能走向死胡同。
近四十年的改革,每步都伴随着利益的博弈于其中,虽有反复但更多是进步。
乡镇人大是基层政权的核心部分,是最接近底层民众的国家权力机关,比其他各级权力机关的优势也在于此。
它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即不断推进基层民主的实现。
通过参与基层选举,普通民众可以被激发出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是国家民主程度的试金石。
国家治理重在基层,在顶层设计时,有必要考虑如何改革乡镇人大制度。
笔者才疏学浅,本文只浅谈了几个问题,但问题远不止这几个。
关于乡镇人大制度改革的宪法学思考论文摘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乡镇人大作为基层政权的核心,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乡镇人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从宪法学的视角,在规范与事实中发现问题,从实践中借鉴经验,最后提出建议这逻辑思路展开研究。
论文关键词乡镇人大监督权选举权决定权乡镇人大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政权的核心。
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所具有的十三项职权。
相对于全国人大和省市县级人大相比,其具有组织的特殊性。
相较而言,乡镇人大不仅实质上权力被虚置,甚至形式上也显得混乱。
乡镇人大因其处于最基层,其运行的效果关系着基层民主的实现程度。
乡镇人大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规范问题宪法第九十五条第款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百零条规定了乡镇人大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
此二条规定奠定了乡镇人大的宪法地位。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重复了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
由此可知,乡镇人大主要有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
乡镇人大与其他各级人大不同,宪法未规定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大的常委会能够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其部分职权。
通常来讲,人大的会期短,年召开多为次,很多事务无法在会期处理完,故常委会的设立对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八二宪法修改草案起初拟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公社的权力机关,公社管理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
由于些原因,这条规定未能实现。
我们认为,乡镇人大有必要设立常设机关以弥补闭会期间的权力空白。
二事实问题决定权方面。
作为民主代议机关,人大是人民意志得以表达的场所。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决定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乡镇人大的事项决定权不限于重大,只要在上述法条规定内的事项,都有决定权。
与法律规定相比,现实情况大为不同。
大多乡镇人大会期为天,很多地方甚至是半天。
在此期间,人大要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行使选举权,还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建设计划等等。
虽然人大如期完成这些任务,但也只是完成而已,国家机关如果行使职权如赶工期般去敷衍,而不顾任务完成的质量,这对法律来说是最大的讽刺。
监督权方面。
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行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在形式上表现为该国的法治状况,在内容上表现为该国的民主程度。
表面上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了民主制的外观,已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但真实情况如何从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上进行考察即可窥见全貌。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