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权适用刑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难以找到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的实例。
虽然依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严重侵害地理标志权的也许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落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刑法保护尚有较大距离。
尤其是对于那些未申请或未核准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就无法律依据给予刑事法律保护。
其二,有学者认为,假冒他人地理标志包括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条,可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此外,侵权人如利用他人地理标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此,可将些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可作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的种客观表现,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但我认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二者与侵害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具有重大差异,与真正着眼于保护地理标志权这新型知识产权目的的刑法救济尚有较大差距。
其三,存在着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罚代刑的问题,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民事与刑事保护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不尽完善。
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犯罪的移送少是不争的事实。
在审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原告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
此外,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刑事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限和衔接也不够明确。
我国加入之后,自然要积极履行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完善地理标志权的刑法保护。
协议第条规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下,成员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
是否将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由成员决定。
可采用的救济必须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者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
成员方可以规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刑罚,特别是故意实施并具有商业规模的情况。
可见,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权予以刑法保护符合协议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这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年月及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追诉门槛,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使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基本符合协议的要求。
我国进行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地理标志不是的知识产权客体,但具有些知识产权属性。
它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联,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
协议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它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般标准专门保护及保护的例外。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地理标志的保护。
这些都反映了国际及中国对地理标志立法的趋势。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于世纪年代,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法模式提供保护。
从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下文对原产地名称的含义予以解释并表明它在我国受到保护。
不久,国家工商局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率先对外国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履行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
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又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原产地域名称产品提供了法律保护,这对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为了适应加入的需要,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种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而在上述法律中对地理标志保护最为完善的当为商标法。
目前,我国法律中明确提及地理标志这知识产权术语的只有两部法律,部是商标法,其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另部是年月修改的农业法,该法则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作出具体规定。
为规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竞争力,我国农业部年月日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另外,从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结果来看,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在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法律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前我国享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已达个,涵盖中药传统工艺品农产品林产品等多个种类。
所以,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三个以上机关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行使类似的行政权力,纷纷来对地理标志权实施规范和保护,如此难免会发生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出现令出多门,交叉重复执法业标志法,凸显对地理标志商号和域名等商业标志的法律保护,还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
如此可解决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在犯罪构成特征与认定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罪的差异问题。
我以为,未来设立的侵犯地理标志权罪应是指行为人违反地理标志管理法规,未经地理标志所有人许可,故意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自己的同种产品的名称商标产品标记或用于广告宣传等,误导消费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犯罪主体是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侵犯地理标志权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主体从事与地理标志使用人相同或相近产品的生产或经营。
第二,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地理标志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地理标志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登记或注册的地理标志。
此点需国家进步明确地理标志的确认主体及效力等。
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注册为证明商标,均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应明知地理标志为他人受保护的权利,且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却希望或放任侵权后果的发生。
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犯地理标志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
第四,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而且其后果具有复合性特征。
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该侵权行为破坏正当竞争,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
行为人为了谋求竞争优势或其他经济利益而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自己的商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志,或将其用于广告产品宣传文件,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由于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复杂而严重的,常可能由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我国在刑法中应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明确规定侵犯地理标志权的刑事责任,方可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我国现行刑法对可能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主要采用罚金刑与自由刑相结合的方式。
例如,以目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参照,刑法不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规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不难发现,在法定刑中,采用主刑与附加刑并举的方式,实际上体现了自由刑和罚金并处的现状,从而使犯罪者在经济上不能得到好处,而且削弱犯罪行为人再犯罪的经济能力。
尽管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自由刑期设置均低于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相当,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期规定普遍较高。
如法国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在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条至条,援引了法国刑法典第条和第条的规定,自由刑最高可处年。
从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趋势分析,轻刑化将是大特点。
我国对于侵犯含地理标志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犯罪,应将罚金作为主刑适用,改革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提高财产刑的地位,从经济上严厉制裁贪利者,同时考虑适时将法定刑的最高刑作调整,以最高不超过五年为宜。
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在目前我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状态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获取定证据后,应尽快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在基本事实清楚时就应尽快立案侦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在目前我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状态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获取定证据后,应尽快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在基本事实清楚时就应尽快立案侦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地理标志权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融合,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日渐凸显,对其加强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有识之士的共识。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具有多样性,农林牧资源富饶,造就了十分丰富的富有地域特色和人文因素的地理标志产品。
作为成员,我国有义务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相关条款。
除完善法律制度外,我们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防止地理标志被恶意抢注并关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发展动向,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作为农业大国,我国要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优势,依照世贸规则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