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链年月日下午时,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吉林省省委书记第页省长吉林市市委书记及市长等亲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抢险工作。
同时,吉林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应急案。
年月日凌晨时,火势被扑灭,吉化公司东号线入松花江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类污染物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年月日,吉林省政府将爆炸可能对松花江水质产生污染的资讯向黑龙江省作了通报。
黑龙江省政府随后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本省松源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停止从松花江取水。
年月日时,污水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要不要公开停水的原因,主力派力主不公开,理由是此时正处于本市招商引资关键时期及旅游旺季,公布会引起恐慌和争执。
年月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公告因管网改造将停水天。
当晚哈尔滨市政府又紧急召开了个晚上的会议,终于在凌晨达成致,对外公开了停水的真正原因。
年月日,哈尔滨市政府公告称,根据黑龙江省环保局的监测报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为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于月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
而中石油集团新闻处处长毕建国表示,并不认为哈尔滨停水与吉林石化爆炸污染松花江水有关,国家环保总局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位官员也表示,目前还不能说哈尔滨停水是因为吉林石化爆炸污染松花江水。
年月日,吉林省环保局重申松花江的苯类污染物仍低于国家限制的标准。
而国家环保局随后正式通知因吉化双苯厂爆炸,松花江水已被污染。
随后,吉林省副省长矫正中带领吉林市市委市政府吉化公司及相关部门领导专程来到哈尔滨市,正式代表吉林省向哈市各界群众道歉。
在北京,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追究。
年月日下午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力军指出松花江污染事故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目前看来,它是在减弱,影响的程度会越来越小,所以现在把这个情况如实地详细地向俄方通报,我们认为时间也不算晚。
年月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提出辞职,国务院当日免去了第页他的局长职务。
年月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召开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会议,对此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免职停职检查等处理。
松花江水污染三大后遗症根据环境评测专家的预测,此次苯污染将会给松花江带来三大后遗症硝基苯在鱼类等水生物体内积累,污染食物链,沿江动物及人类食用后将损害身体,至少半年内居民不能食用江鱼。
二因硝基苯不易被微生物分解,有毒物质长期残留于江水,今后的江水未必适合饮用,当局必须频密检测。
三因硝基苯水溶性低,容易在松花江底泥土中沉淀积聚,并顺水流污染其它江河及沿岸生物。
反思事件处置中凸显的主要问题整体的环境应急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属于非常规决策和非程序问题,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具有许多即时性和便利性的权力。
但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个基本要求是,国家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整体的环境应急机制,特别是当政府在行使涉及到应急资源的配置征用和对有关组织或个人的奖惩等的强制性权力时,更应当有行为上的依据。
这是因为在许多可以想象到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被授权可以采取特别行动,而不被迫去行使违法的权力,政府就可以更有效地抵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攻击,许多生命可以保存并减少损失。
由于预料得到的合法性,便有了更多民众的支持,也因此可能增加政府紧急处置的效力。
在处理这次污染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吉林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还是国家环保局,它们启动环境应急机制的依据都不是国家的法律或法规,而是环境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这正是因为我国缺乏环境应急机制法律依据。
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同时调整包括环境领域在内的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和法规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另方面,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频发生又迫使政府必须采取各类应急措施加以有效应对,于是只能通过拟定各个级别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以解决。
第页应急信息的通报及反馈不力应急信息是影响突发是事件防治成效的关键性因素,这是因为政府在突发事件情景下的决策是以客观真实及时和充分的应急信息为前提的。
如果应急信息不充分不真实,那么政府将无法选择正确的行动方案,就会浪费许多资源和时间。
同时,应急信息的充分和真实也是公众实现知情权进行自救的基础。
大凡应急信息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都会有规范和有效的应急信息通报制度,包括通报的种类范围时限方式途径,特别是建立与新闻单位进行良性合作的机制,并严格规定隐瞒截留删改夸大缓报谎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处理此次污染事故中,我国政府早期的应急信息通报速度不仅迟缓重要信息通报量明显不足,而且还存在隐瞒的情况,给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造成偏差,也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并在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混乱。
松花江水体在月日就被污染了,而当或失控就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甚至军事后果,因此,紧急状态下相关政府部门的应急权力职责范围和履行程序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且在立法中要特别注意这些内容的具体规定。
其二,我国目前现行的戒严法的适用范围太狭窄,而且国家的环保应急义务和有关部门的环保应急职责及相关的宪法性规定是原则的或隐含的,其职责履行程序又相当不完善,实际操作性较差。
因此,在修改戒严法过程中要着重于制定具体实际操作行强的规定。
第三,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
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设专门章节规定行政紧急程序,就是对行政应急措施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及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制定具体规定。
其,需制定灾害救助法行政征用法行政补偿法等,在这些相关的法律中增补应急程序的条款,从而进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律体系。
其二,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应急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加紧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
其三,鉴于些条例及其母法缺乏关注有关类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如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进步完善这些薄弱环节的相应规定。
第页最后,由于目前各环境行政法规及其母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规范的不足,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研究,鼓励公众参与讨论,以便于集思广益,设计出更为可行和合理的制度。
总之,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的最终方向和目的是既要赋予突发事件管理部门必要的应急权力,保证应急效率又要规范突发事件管理行为,保证非常时期的依法行政。
第四,建立和完善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针对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皮革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处理等风险等级高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主要涉及针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事后补偿实现途径数额确定等内容。
环境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健全应急预案机制,明确肇事者的应急义务,明确主管部门的报告通报发布监测等义务。
跨区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
用以解决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责任分担协调处理纠纷解决等问题。
跨国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
首先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调查统计制度其次健全国际环境污染信息交换制度最后建立国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协商制度。
限于篇幅所限,以上制度不能作细述。
第五,协调现有应急法律规范。
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些条文等,从而消除立法矛盾和冲突,克服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的弊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壁垒,实现应急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统。
第页参考文献汪波等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污染事件人民日报,年月日第版戚建刚,杨小敏松花江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法学,年第期邹大鹏佳木斯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生产生活用水人民日报,年月日戚建刚,杨小敏松花江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法学,年第期高增双吨活性炭日晚将运抵哈尔滨新民晚报,年月日付保荣,惠秀娟生态环境安全与管理北京化工出版社,杨可俊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现状及对策台声新视角,年第期常纪文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战略现代法学,年第期曹凤中应制定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条例中国环境报,年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唐仙丽,杨宇静论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立法的完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十期王灿发,于文轩,李丹,李俊红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中州学刊,年第期第页致谢本次论文是大学四年所学专业知识的总结,由于学生知识水平有限,学艺未精,在论文中难免有些不足,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在本文的撰写中,从文章的选题到篇章结构的构思,直至论文的最终定稿,都得到了我的指导老师周平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在此,请允许我向周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第页松花江水污染给我们的法律启示班级法学班学生姓名潘建指导教师周平摘要随着工业革命的诞生,人们在机械化生产中创造的巨大经济效益却是以牺牲我们及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为代价环境污染仍在蔓延,大规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而年月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就是较为典型的例。
该事件的解决始末,使我们看到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件中的诸多弊端,反映了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缺乏。
故本文以该案例为切入点,直视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的软肋,同时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之路。
关键词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立法启示第页第页目录绪论回顾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始末事件概述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之时间链松花江污染三大后遗症反思事件处置中凸显的主要问题整体的环境应急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应急信息的通报及反馈不力应急储备不足直视软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现状及主要缺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概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概念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种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特征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现状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文件的缺陷环境保护法律的缺陷环境行政法规的缺陷借鉴国外处置类似事件的立法经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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